行业标准网
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培育壮大新兴 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 展,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 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 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应 用驱动、创新引领,互联互通、共享开放,综合防范、保 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 展应用工作,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确定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建立大数据统筹协 调机制,研究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 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 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应用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 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 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定期 更新政务数据资产登记目录清单,建设本级政务数据资产 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汇总登记本级政务数据资产。 第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形成的政务数据应当通过共 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履行职责需要,共享数据的使用部门应当提出明确 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提供部门应当通 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政务服务实施 机构应当通过统一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经过脱敏和标 准化处理、可机器 读取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统一开放平台 获取的文 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 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供 水、供电、供 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大 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收集、存储的相关数据,按照本 省有关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提 供。 第十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 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 采购、服务外包、合作开发等方式, 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应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 利用,对自身采集的数据开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数据 应用水平,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 效益。 第十一条 支持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数据交易主 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 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 识别特定个人且不 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 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 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 宏观调控、经济 监测、商事服务、市场监管等政府管理和 公共治理领域的 大数据应用,推动 “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 在公共安 全、应急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与管理、 人口资源与环境、生态保护、卫生健康、养老服务、社会 救助、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资源 配置,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民生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 与制 造业、煤炭及其他能源领域、建 筑业、服务业的融合,结 合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进行数字化 升级 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生产线智能控 制、生产现场优化等能力,深化数据驱动的全流程应用, 加速企业生产制造向生产智造转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农业农村经济大 数据建设,完善县、乡(镇)、村相关数据采集、传输、 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 务体系,实现大数据技术在农业、农村发展上的应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数据的 汇集和应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围绕研发设计、终端 制造、平台构建、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产业 链关键环节,制 定优惠政策,培育、引进大数据 企业,加快推进大数据产 业集聚区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掘服 务、技术外包服务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大数据解决 方案供应商;支持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卫星导航、人工 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培育大数据产业新技术 和新业态。 第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大数据 通用技术平台和大数据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为用 户提 供研发设计、计量、 评估、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 等技术服务和面向行业应用的解决 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 运营服务。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 移动 通信技术、数据中 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 基础设施建设工 作,推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息 基础 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数据中心。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物 联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提高数字业务 承载能力。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具体措施, 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市 场主体根据经营情况或者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给予奖 励,对行业大数据融合应用示范、大数据机构科技创新发 展和人才培养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 展应用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 资。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大数据产业,设立大数据产业 领域专项基金。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 企业用地 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大数据园区或者 企业用地,可以按科研用地出让,允许企业将部分用地用 于建设自用的人才公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 列入省级 重点工程的数据中心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 标。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 创办大数据企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以 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的过渡期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大数据企业自建、购买或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 办法对相关费用给予补 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 交 易,鼓励开展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成 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 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转型 升级需要,发挥我省能源革命改革试点优势,通过制定目 标电价、给予电价补贴等措施,对数据中心用电进行支 持,保障电量供应。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和促进大数据 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大型储能项目,形成 园区并网型微电网,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营;主 动协调解决配电网规划、建设等问题, 完善道路、管网、 市政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大数据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科技成果 转化等活动,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 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大数据企业,其骨干人才年薪达到规定数 额的,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 购买服务、以 租代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大数据产业发 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开展 金融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 项目建设,综合应用 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贷款、贷 款贴息、科技保险等方式,优先支持重大应用示范类和创 新研发类项目。 对购买本条例第十八条中平台服务的 企业,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按照服务 费实际支出金额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 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 研机构成立大数据研究 院,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实 验室、 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研发机构。 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设立技术研 发中心、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学术交流、产业合作、柔 性引进人才等方式,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 才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数据人 才引进培养计 划,对标国内大数据产业发展 先进地区的薪酬待遇等激励 政策,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产学研结合的合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2020-05-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2020-05-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2020-05-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2020-05-1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1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