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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 (2020年5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预防和控制 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高公民公共卫生意识和文明素养,营造 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随地吐 痰行为的教育、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景区(点)和城市规划区内人员相对集中的下列活动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 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 动场所; (二)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 生产场所; 1(四)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 馆、宾馆等经营场所; (五)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六)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 务区等; (七)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 公共活动场所; (八)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 (九)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第四条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与 处罚相结合,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格局,形成 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随地吐 痰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场 所随地吐痰的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负责所辖区域内居 (村)民的教育、管理,指导、督 促居(村)民委员会 开展公 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居(村)民养成 良好 的公共卫生习 惯,并按照居民公 约(村规民 约),对本居 (村)民委员会的居(村)民 在本居住地区(村)公共场所随 2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 设指导委员会应当指导、协 调、督 促、检查公共卫生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组织 开展公共卫 生文明行为的 宣传、教育、引导, 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 情 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 镇、文明单位、文明 校园、文明 家庭 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 开展全民健康 知识的 宣传教育, 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 情况纳入卫生城 镇创建和 健康城 镇建设评价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 所随地吐痰行为 ,依法进行 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 将公共 卫生知识和公共卫生文明行为教育 纳入教学内 容,促进学生养 成科学、健康、文明的公共卫生习 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 容环境、交通 运输、文 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治理公共场 所随地吐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 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公 益 宣传,普及公共卫生 知识,倡导公共卫生文明行为, 曝光公共 场所随地吐痰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 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 氛围。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 禁止公 3共场所随地吐痰的 宣传。 第八条 每年四月 爱国卫生运动月的第二 周为全省治理 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宣传周。 在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宣传周期间,各级 爱国卫 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 部门和单位,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 活动。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 按 照《山西省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条 例》的规定, 在本责任区内设 置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明 显标识,劝阻随地吐痰行为, 及时 清除痰渍,并建立健全本单位 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 章制 度,对所 属工作人员 在本单位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 理。 第十条 公民应当养成 良好的公共卫生习 惯,抵制公共 场所随地吐痰陋习, 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公民在公共场所 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 时 应当用 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 公共场所的地 面、墙壁、绿化带等。 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 在公共场所应当 佩戴口 罩,防止传播疾病。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 公益宣传监督 岗位,聘用具有 良好公共卫生习 惯、履行岗位职 责所需工作能力和身体条 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协 助城市管理 4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 宣传监督工作, 并根据 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实 绩给予一定的 奖励或者补贴。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探索建立环卫保 洁人员、交通协管人员、保 安人员、 志愿者参与公共场所随地 吐痰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与居(村) 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 或者管理单位 签订共建共治协 议。签订协议的组织 或者单位配合治理其 责任区内公共场所随 地吐痰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公共场所随地吐 痰行为, 并可以通过 拨打举报电话、向举报平台发送照片 、视 频等方式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 电话,建立举报平台,受理举报。查实举报情况的,可以给予 举报人一定的 奖励,并保护其身份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 执法部门应当加 强行政 执法信息共享。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需 要查询其他行政 执法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资料的,可以书面请求 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依 法请求有关行政 执法部门予以协助的,被请求协助的部门应当 协助。 5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 责令清除痰 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 予以处 罚: (一) 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 百元以上二 百 元以下的罚 款; (二) 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 百元以上三 百 元以下的罚 款; (三) 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 地吐痰的,处三 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的罚 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 已有法律 责任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 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政处罚 记录制度,依法将违法行为 纳入公 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 按照《山西省行 政执法条例》的规定,文明、规 范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 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理;构成 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十八条 本规定 自2020年6月1 日起施行。 7
法律法规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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