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网
常委会会刊 ★ 2020年第2期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总第96期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道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本条例所称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债权、知 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类交易以及 第26号 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已于2020年5月15日经浙江 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稳妥审慎、 防控风险、创新发展的原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2020年5月15日 体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地方金融 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 目录 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属地金融监督管 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以及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 第一章总则 的责任,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就地方金融组织 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 第四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共享等方面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协调机制的协作与配合。 第六章附则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 第一章 总 则 作的领导,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采取措施引导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产业发展,按照规定承担属地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 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 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 组织监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作。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 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地方金融监 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 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具体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地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 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 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 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融资服务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 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 种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公众 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48「撕江人大报版 常委会会刊 ★ 2020年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金 第十四条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行政 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奥论监肾。 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范围内业务的.应当定期向省地方金融 第2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需要报告的具体业务范 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围和具体程序,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总第9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 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经营活动有区域限制的,从其 制公布统一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规定。 第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 第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并报告主要股东经 营、诚实守信、控制风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营困难、主要负责人失联、发生流动性风险等严重影响经营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的重大事项。报送的材料和报告的事项内容应当真实、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 确、完整。 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 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 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地方金融 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 组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接入 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信息系统,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或者报告前款规定的材 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 料或者事项。 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报送 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地 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 方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地方金融组织发行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 当向投资者或者消费者提示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 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息。 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 地方金融组织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息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 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为债务性融资业务产品发行 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内部制衡和风险防控机 提供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障适当的产品 制。 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 第十八条 民问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并按照规定将股权集中到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托管。 关规定。 股权托管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 关规定为关联方提供与本组织利益相冲突的服务,为关联方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 提供服务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服务的条件。 案: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革事(理事)、监 (一)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到三百万元以上; 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组织章程约定执行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回 (二)借款本息余额达到千万元以上: 避 (三)累计向一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 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以自愿履行。 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实施审慎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问融资公 浙江人大公规版149 常委会会刊 ★ 2020年多 共服务机构提供民问借贷信息备案服务的,应当将备案信息 第2期 按季度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组织应当审慎评估 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应当子以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 保密。 制度,落实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 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可以通过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 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查询窗口进行查 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协 询。查询备案信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借款 调配合,牵头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 人授权证明。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 融机构等,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向查询人提供备案信息的,应当隐去出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范系统,整合 借人信息。 利用各类金融监测数据信息、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排查信息 第十九条民间借贷当事人持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交付 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数据信息,对金融风险进行实 凭证和备案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强制执行效力公 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 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 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 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 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经依照本条例备案的 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民间借贷,金融机构不得将其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地 面因素,但是借款人超出自身还款能力大额借款,以及不按 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依法认定构成不良信息的除外。 (一)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提示风险; 设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2020-05-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2020-05-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2020-05-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2020-05-1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1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