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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   决定》的决定 (2020 年 5 月 11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对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沈 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 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进行了审议,决定同意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予以批准,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20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 11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为了实现改革与地方立法相衔接,确保行 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市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 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 《沈 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 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 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2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区、县 (市)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需 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实施《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 改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法规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 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 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四、本决定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 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已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经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便于省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审议批准这一《决 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对我市行政机关 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做了重新调整,涉及地 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也需要相 应调整。考虑到机构改革的不同情况和问题, 涉及的法规修改工作很难在短期内集中完成。 为了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 关工作,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先作决定、分 批修改”的思路和做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 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也 是可行的。 二、作出《决定》的简要过程 2019 年 11 月,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决定 (草案)》的起草工作。期间,充分借鉴辽宁 省人大常委会和国内部分城市的实践经验,形 成了《决定(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常 委会法工委征求了市委编办和市司法局的意见 和建议,就决定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修 改,并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提请第 29 次主任会 议审议。 经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将 《决定 (草案) 》 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020 年第 3 号 (总第 268 期)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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