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
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体制机制
1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
化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
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全
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 的
服务理念,持续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
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
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
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
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督促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落实情
况的督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
制度,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营
商环境持续优化。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
第一责任人。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
常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
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
2金融、大数据、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
境评价制度,按照国 家统一的营商环境评 价体系,定期对
本自治区的营商环境 状况进行 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
公布。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营商环境评 价制度
推动本 地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 价
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 措施。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考评制度, 将优化营
商环境工作 纳入政府 绩效评价体系, 并作为重要 考核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
政府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 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有
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 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 依据。
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 励和问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营商环境 考核
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 约谈,并责令限期
整改。
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 容错机制, 鼓励各地
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 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
3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 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
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 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全面 宣传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 措施,推广 典型经验,营造 良好舆
论氛围,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 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条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 共同责任,任 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利和 义务维护本地区的营商环境。
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 聘请企业
经营者、有关社会人 士作为监督员,发 现损害营商环境问
题,及 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接受社
会监督员的监督,及 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反
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并对损害营商环境的 违法行为
进行投 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听取市场主体 意
见建议,建立营商环境投 诉和举报诉求处理机制,公 布联
系方式,明确有关部门 受理涉及 多部门、 跨部门的投 诉事
项,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对实 名投诉、举
报的,受理机关应当在 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 将受理情况 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在投诉、举报
事项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 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对有关营商环境的投 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为投 诉
4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保障各 种所有制经济平等 受到法律保护。依
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 使用资金、 技术、人力资源、 土
地使用权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 共服务资源,保障 依法平等
适用国家和本自治区各类 支持发展政策,保障在政府 采购
和招标投标等公 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获得公平待遇。
第十三条 按照国 家要求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制
度。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 均可依
法平等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 得另行制定市场
准入性质的负面 清单。
国 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 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 外资
一致的原则实 施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下
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 注册登记手续,法 律、行政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一) 申请设立市场主体 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
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 使用证明等材料真
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 提交的材料实行
形式审查;
5 (二)设立一 般经营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 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 申请人
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 票据和银
行基本账户。不能 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 办结;
(三)设立一 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 登记经营范 围;
(四)推行 “一址多照”,多个市场主体可以 使用同
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五)推行 “一照 多址”,市场主体可以在 登记住所
以外的场所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六)市场主体设立分 支机构,可以 申请在其营业执
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 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前款第二项、第三 项所称一 般经营项目,是指市场主
体不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行政 许可即可以开展的经营 项
目。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通过广西数 字政务一体化平 台申请
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
门分类 处置、同步办理、一次 办结相关事 项。
对领 取营业执照 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注销登记前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 适用简易
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 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 示系统
进行公 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 告期内无 异议的, 登记
6机关可以为企业 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 将登记的住所 或者通过国 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填报公示的其他 地址作为纸质法律文
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 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 的,在国 家
企业信 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 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手机
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知识
产权保 护,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 健全知识
产权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
依法实行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 知
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保 护与司法保护衔接
机制,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 益诉讼,完善 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机制, 提供知识产权保 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 司法
救济。
完善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协
会商会和调解、 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 构在解决 知识产
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
一规范、公 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公 共资源平 台体系, 逐步
推进公 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已经实行 电子化交易的,原则
上不得要求市场主体 另行提交纸质材料。根据全国公 共资
7源交易目录指 引,结合本 地区实际情况,系统 梳理公共资
源类别和范围,制定和发 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将政府投资的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 让、国有产
权交易、政府 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促进平
台互联互通和信息 充分共享。依法公开交易目录、 程序、
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 时获取有关信息 并平等
参与交易活动。
全区推广投标保 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
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
当建立 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
市场主体需求制定人力资源 供求指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
业技能等级 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尊重各类市场主
体在人 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建立人 才引进、培养开发、流动 配置、激励保障机制, 健
全人才供求信息 网络,完善 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
在收入分配、住房、 医疗、社会保 险、配偶安置、子女入
学、老人赡养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对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市场主体,应当 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 支持。
自治区为 外籍高层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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