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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2020年1月9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绿化 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 第五章 节能环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1 ——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 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 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政 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融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 市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和保障 机制,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 划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建设管 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设 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 —— 2 ——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 第八条 自治县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 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 体现以彝族文化为主的民族特色,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 丽县城建设。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体现彝族特色的彝文字及花 鼓、彝绣等人文元素融入城市规划建设中,创建集休闲、娱乐 、 美食、康养为一体的民族特色文化城镇、特色主题文化街区、 民族文化特色景观,打造民族特色文化 品牌,推动民族特色文 化城市发展。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嶍峨古镇、阿普笃慕 文化公 园等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建 筑和场所的管理,设 置标志 说明,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 商业业态布局,按 照业态布局专业市场、主题街区和 临街商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 程建设的,应当依法 申请 —— 3 ——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编制具有民族建 筑 风格的样本设计图册,并免费提供给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备选。 第十五条 水、电、气、通信等管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 求,并采取入地埋设的方式设 置。不具备入地埋设条件的,经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可设 置架空管线。地上管线网箱外 观设计应当与 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设 置施工围挡、防护网和 除尘降噪 等设施,建 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处理应当符合要求。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绿化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纳入城市规划,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 交通,使用绿色 清洁能源车 辆,适时调整公交线路、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的投放量,解决 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公共 交通工具的 车身标识应当体现彝族文 化元素。 共享车辆站点设置及车辆投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规 范管 理,方 便市民出行。 第十八条 自治县城市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 安交通部门加强 —— 4 ——道路交通管理,保障 交通有序、畅通、安全,并可以在城市道 路范围内合理施划 停车泊位,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共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鼓励单 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式公共 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依法建设 停车场。 支持配建停车设施的单位、住 宅小区等向社会公 众提供停 车服务。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绿化工作,注重城 市面山 植被保护,绿化美化城市生态环境。 城市绿化应当 优先选用本土特色树种。 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 (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道 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 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部门 ; (二)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场所的所有权人是 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与 使用人、管理人 之间约定 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 从其约定; (三)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是门店和门前人行道的市容与环 境卫生责任人。 —— 5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应当依法成立 业主委员会,推进 小区 物业管理。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物业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营造干净、宜居、和 谐的人居环境, 提高 小区居民的 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 路两侧和公共 场所堆放物料、 摆摊设点,搭建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四条 商铺门面、 橱窗陈设和户外广告、宣传栏、路 灯等设施的设 置应当确保安全和外形美观, 并与周边建筑风貌 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运输砂石、泥浆、粪便、垃圾、渣土等散体、 流体、粉尘物料的车辆,应当 采取覆盖封闭式运输,防止运输 物品沿途抛撒、遗漏。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城市环境 污染源的 治理,建设 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城市生 产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宠物饲养法治 宣 传教育,引导市民依法文 明饲养宠物。 饲养宠物犬应当采取有效管控、 防疫措施,不得影响环境 卫生和他人生活, 不得在公共 场所放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 —— 6 ——当牵系。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的行为 : (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二)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三)在 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 其他废弃物; (四) 擅自在道 路和其他公共 场所占道经营、打场晒物、 堆放渣土; (五) 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 上刻画、涂写、张贴、钉挂宣 传品或者标语; (六) 毁损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第五章 节能环保 第二十九条 提倡使用太阳能等可 再生能源,倡导低碳生活 方式,鼓励生 产、使用环保 材料。 第三十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 配置并使用 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油烟排放管道。 第三十一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经 营者,应当按照规定 设置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 7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城市规划区内 高速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路域环境的 整治管理,建立 健全长效管控 机制, 改善沿线城乡环境面 貌。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猊江、练江的生 态环境保护和环境 综合整治,在 两岸生态景观 长廊、湿地公园 等规划建设中融入彝族文化元素,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城市 水 景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机 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自治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的 影响的,限 期改正,处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期拆 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 并处建设工 程 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 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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