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7年3月21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5月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2月
18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修订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0年1月9日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
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 1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玉溪
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
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
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双江街道。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
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结合自
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
—— 2 ——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 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
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
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 ,自
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
文明、社会文 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逐步把自治县建设 成为
经济发展、文化 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 谐、人民 富裕的民族
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结合
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 针、政策和 规划,发挥自然资源优势,
发展社会生产力, 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 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
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 教育,培育有理想、
—— 3 ——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公民,不 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 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
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县进 程。加强 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完善
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保 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 益。
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
平等, 享有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权 利,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
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 繁荣发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视和破坏民族
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的语言
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
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
者不信 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 宗教事务管理,保 护正常的 宗
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
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4 ——自治县内的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 护归侨、侨眷、海外侨
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 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 防教育,重视民兵和预
备役建设, 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强 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的一 切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
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法律 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中,彝族 成员
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有彝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
者副主任。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
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对自治县
—— 5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
等组成。自治县县 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 组成人
员中,彝族 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少数
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 用汉语言文
字,根据 需要可以同时使 用彝语。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的 印章、牌匾、文件版头应当
冠以自治县全称, 印章、牌匾应当同时使 用汉文和彝文。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职能
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应当有彝族 公民担任院
长或者副院长、检察 长或者副检察长。检察 官、法官和其他工
作人员中, 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 用汉语言文字
审理和检察案 件。保障各民族 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
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 书使用汉字。
—— 6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应当公正司
法,依法 维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打击各种违
法犯罪活动,为自治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创造良好的法治 环
境。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 持以农业为基础,以产业
为支撑,调整优化经济结 构,发展特色 农业和优势产业,推进
工业化、 农业产业化、 城镇化建设进 程,促进经济 持续健康发
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结 构,制定政策措施
大力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 农业的投入,加强 农
田水利设施建设,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在保证 粮食安全的前提
下,优化农业产业结 构,开展多种经营,发展 农产品加工业,
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 农民收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 土地资源的保护管
理和合理 开发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土地用途管
制,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承包地、自 留
地、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农民承包
—— 7 ——土地的经 营权可以依法流 转。未经批准, 承包土地不得作为宅
基地和非农业用地。
自治县 农村的房屋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村镇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质地,严格控
制占用耕地。村民建盖住房的人均占地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
府依法制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有 农(林)场国土资源的管理
土地利用纳入全县总 体规划和年度 计划。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 护管理和合理 开发
利用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保 护和营造水源
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风景林,大力发展 商品用材林和经济 林。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加强 水土保持,提高
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 投资开发林业
对投资者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可以进 入市
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 林政管理, 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
严防山林火灾,严禁毁林开垦和盗伐滥伐林木。加强自 然保护
区管理,保 护珍贵稀有的动物、 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推 广节能环保型燃灶和替代能源,
减少林木消耗量。
—— 8 ——
法律法规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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