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22日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日江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4月21日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4
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
会议批准《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
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
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建设与保
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应急处
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
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
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高
效、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风景名
胜区、工业园区,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燃气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
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是
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3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
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履行燃气安全工作监
督管理责任,燃气经营者履行燃气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
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增强社会
公众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 故能力。
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 供燃气安全使用 手册,宣传燃气
安全使用、器具保 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
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者 进行燃
气安全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 积极开展安全用
气、节 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 方面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 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 容。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 上一级— 4 —燃气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
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并 报上一级燃气主
管部门备 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 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
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备 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 向社会公 布。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 在项目建
设中办理相关 许可。
进行新区建设、 旧区改造,应当 按照市、县(区) 国土空
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
设用地。配套的燃气设施建设工 程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 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 档案资料,建设费用 由建
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 单位申请建设工 程规划
许可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 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
气经营者 确认的燃气管道 线路衔接技术方案 。
第十条 禁止在燃气管 网已覆盖的区域 新建小区气化站、
瓶组站、发生 炉煤气站等 临时供气装置。原 已建设仍在使用的
临时供气装置应当 逐步接入管道燃气管 网。
在燃气管 网暂未覆盖的区域,建设 单位可以依照本章规定
建设小区气化站、 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并应当委 托燃气经
营者进行供气和维护保 养;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 检查气化站、 瓶
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保 证供气装置的安全使用。— 5 —在具备管道燃气 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 老旧住宅
小区,逐步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 扩建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燃气
的设施建设工 程应当进行安全 评价,并按照国家安全评价标准
进行验收。
新建、改建、 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 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 就燃气设施建设是 否符合燃气
发展规划 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 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
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在依法核发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
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时,应当 就燃气设施建设是 否符合燃气发展
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 见。
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 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
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 质等级,并将有关资料送燃气
主管部门 核实登记。
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 程竣工后,建设 单位应当依法 组
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不
得将不合 格的燃气设施建设工 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燃气设施建设工 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
单位应当将 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 案,并在三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移交建设 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6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
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 件,并依法 取得燃气经营 许可证。
燃气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经营 许可期限届满九十日
前,燃气经营者应当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原发 证
机关应当 在有效期届 满三十日 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
用管道燃气实行 特许经营的,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规定授予特许
经营权 :
(一)燃气主管部门提 出市政公用管道燃气 特许经营项
目;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公用管道燃气 特许经
营项目进行批准 ;
(三)燃气主管部门将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政
公用管道燃气 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公开 招标,确定特许经营者。
取得市政公用管道燃气 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燃气主
管部门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管道燃气 特许
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市政公用管道燃气 特许经营者 存在下列行
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终止特许
经营权 :
(一)未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主管— 7 —部门要求 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 由,在管网覆盖区域内 拒绝发展用户的 ;
(三)因管理不 善,发生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的;
(四)未经批准 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停
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法权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
(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 档案,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
施定期 进行安全 检查,按照国家有关燃气服务 标准向用户提 供
服务, 在服务营业场所公 告业务流程、服务 承诺、服务 项目、
收费标准和服务 热线等信息;
(三)建立健全燃气 质量检测制度, 供气质量符合国 家标
准;
(四)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
营许可证;
(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 许可证的经营者提 供用于经
营的燃气;
(六)不得强制用户 购买其指定的产 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
服务;
(七)法律、法规作 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 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8 —外,还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 需求,制定年度 计划,并
向燃气主管部门 报告计划实施 情况;
(二)公布管道燃气 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供气区域
内符合用气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三)在供气区域内 向具备用气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
气服务,并保 证安全稳定供气;
(四)设立并公 布二十四 小时用户服务 电话,并通过 网
络、微信等平台为用户 缴纳、查询燃气收费等提 供便利化服
务;
(五)因施工、 检修等原 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
供气的,应当将作业 时间和影响区域提 前七十二 小时予以公告
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 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
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 采取紧急措施并及 时通知用户 ;
(六)因气源供应紧张确需限制用户用气 量的,应当 向燃
气主管部门 报告,并提 前告知用户 ;
(七)建立燃气管 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主管部门
和相关部门 报送燃气管 网设施现状图;
(八)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事 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用户
的正常用气作 出妥善安排,并提 前九十个工作日 向所在地的县
(区)燃气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经批准 后,方可停业或者歇
业;
法律法规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05-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0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