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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1月16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实施与促进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2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 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 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 共治、 共 享、奖惩结合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县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和通报。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 文件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居民文明行为宣传教育, 普及文明行为基本知识。 3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 依法组织实施村规民约 、 居民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 型。 第七条 网信、 发展和改革、 卫健委、 教育、 公安、 民政、 住房 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商务工信、 自然资源、 环保、 文 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 在其工作场所、 营业场所 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 国家公职人员、 教育工作 者、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 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 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 爱国守法、 明 礼诚信、 团结 友善、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遵守法律法规、 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遵守社会 公德, 恪守职业道德,弘扬 家庭美德,提升 个人品德。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 4(一)遵守公共 礼仪,在公共场所 衣着得体,使用礼貌用 语,不得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 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 (三) 爱护交通、 景观、 旅 游、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 文化健 身、渠道防护等公共设施 ; (四) 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开展文体、促 销、庆典等活 动,应当合 理安排时间、使用场地及设施设 备,符合环 境噪声管 理规定, 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 学习; (五) 在规定场所和 时间摆摊设点; (六) 携带犬只外出时使 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犬链(绳)牵 引,及 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 除导盲犬外,不得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学校、医院、 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餐馆等公共场所,不 得携带犬只等宠 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八)停放车辆或者放置 其他物品,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 道、安全 出口、消防通道; (九)不得从建(构) 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十)不 得在乡村道 路上堆放、晾晒粮食及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公共环 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 5(一) 在公共场所不 得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烟头、纸 屑、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二) 在公共场所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患有流行性感 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有传 染病时,配合相关 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 ; (四) 沿街商铺业主应当保持商 铺内部、 外墙、 门窗玻璃以 及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冬天及时清扫积雪; (五) 在博物馆、图书馆、 体育 馆、影剧院、医院、车站、超市 等公共场所 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不 得吸烟; (六) 在公共绿地不得攀折花木、踩踏花草、损坏花坛、刻 划树木; (七) 在建(构) 筑物、楼道、楼梯、 人行道、 树木、电线杆 和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 上,不得乱涂乱画或者违 法张贴、挂 置商业性广告。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 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保护 生态环境, 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节约水、 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 ;保 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不得非法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开展爱树、护树活动。 6第十三条 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 礼貌对待乘客, 保证车辆性能良好、 整洁卫生,按照规定 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 定站点上下乘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 执行服务标准,遵守 职业道德, 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 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 路线行驶, 按照规定有序 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 (一)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 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 老、 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二)行人应当 在人行道内行 走,通过机动 车道或者路口 应当走人行横道,并按照交通信 号指示通行,不 得乱穿马路、闯 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三)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 礼让行人,行经人行 横道、 交叉路口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 横道时停车让行,不 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夜间行驶时规范使用远光 灯; (四)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 使用安全 带,驾驶和乘 坐摩托车、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五) 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 叉路口、 人行 横道时,应当按 照交通信 号指示通行, 礼让行人; 7(六) 车辆应当规范有序 停放在停车场、停车位或者规定的 停车区域,不 得占用人行道、 盲道,不 得影响行人、 车辆通行。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 (一)弘扬中华民族 敬老、养老的美德, 赡养老年人应当 在 经济上给予保障,生活上给予照料,精神 上给予慰藉,对生活 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 承担照料责任; (二)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建 立团结和 睦的家庭关系, 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三)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正确 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 完成义 务教育,以良好的 言行教育、 引导 未成年人 从小养成礼貌待人、 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爱护公共环 境、爱护公共设施等文明行为 习惯; (四)移风易俗,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邻里之间 团结互助、 和睦共处,对 入户开展信息采集、 宣传政 策法规等工 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其 他公共管 理服务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自 觉维护网 络安全和网 络秩序,不 得以 任何方式煽动民族 仇恨、 民族 歧视,不得宣扬、 散布极端化思想、 邪教和封建迷信,不 得编造、 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不得辱骂诽 8谤他人。 第十八条 举行殡葬活动应当保护环 境、遵守交通规则,不 得在公共墓地外埋葬。 祭扫应当文明、 生态、 安全, 鼓励以鲜花、植树、清扫墓地等 方式开展文明 祭奠,不得在城区街道、住 宅小区、街道游园、景 观带烧纸祭奠。 第十九条 在英雄烈士墓地、爱国主义教育基 地等场所 瞻仰、 祭扫、 参观 时,应当遵守 祭扫礼仪规范,自 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 围。 第二十条 倡导 下列文明行为 : (一)文明用 餐,讲究餐桌礼仪、 不酗酒,适量点餐,用餐 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文明 如厕,使用街道、景区等区域的公 厕时应当即时 冲水,保持公 厕卫生; (三)文明 就医,文明行 医,营造和谐医患关系,维护 正 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 途径、方式和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四)文明旅 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文 物遗迹、古 树名木和其 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 统; (五)文明经商, 诚信经营,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 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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