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0年5月27日珠海市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
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
车管理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海岛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
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及相
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海域海岛的保护遵循陆海统筹、规划引领、生
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
加强海域海岛保护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事
件联动处置机制,协调解决本区域海域海岛保护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2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
例,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海岛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
协调、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渔业、 海事、 公安、 建设、 交通、 旅游、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 港口、 航道、 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域
海岛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建立海洋资源调查制度。市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海洋资源、
海洋环境的调查工作,建立调查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本市建立海洋信息共享制度。市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海
洋资源调查等数据信息。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
录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海洋监测等数据信息。 交通、 海事、
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有关涉海资料和信息录入全市
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并动态更新,促进海洋信息共享。
第八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方法加强对海域海
岛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政府以及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渔业、 教育
等相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海域海岛的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海域海岛的保3护。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国
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国土空间规划,按法定
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但涉及国 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 明确各海洋功能区开发保护的
重点、发展时序、保护 要求和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和区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但涉及国 家秘密的内容除
外。
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明确海洋环境保护的 目标、标
准和主要措施。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 交通、 港口、 海事、 航道等相关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
规划,制定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报同级政府批 准实施。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 明确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
养殖区,以及 养殖区的范围、容量、管控目标和主要管控措
施。4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
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海岛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 准后实施。
海岛保护规划 是从事海岛保护和利用活动的依据,规
划编制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 周边海域生态
系统,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 是编制涉海规划的依据。本市
港口规划以及 养殖、 交通、 旅游、 湿地保护等涉及海域海岛的
规划,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 互衔接。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
划合理布 局,遵守海洋生态 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
健康与生态安全。
第十六条 加强大陆自然 岸线保护, 禁止建设项 目违
法占用、破坏自然岸线。加强对 受损岸线的整治修复。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将依法 选划的严格保
护岸线、限制开发 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向社会公布。5本条例 所称自然 岸线,是指由海陆相 互作用形 成的海岸
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 基岩岸线、 生物岸线等原生
岸线。
第十七条 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
殊保护区域、 重 点河口区域、 重 要滨海湿地、 重要砂质岸线及
沙源保护海域、特 殊保护海岛及重 要渔业海域实施 围填海;
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区、自 净能力差的海域实施 围填海。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
养殖区域从事海水 养殖生产的,使用 者应当向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有审
批权限的人民政府 审批,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及海域使用
权(不动产权)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禁止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九条 从事海上捕捞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必
须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照 捕捞许可证限定的作业 类型、
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
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
捕捞。禁止渔船携带禁用渔具和炸鱼、毒鱼、电鱼用具。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促进 休闲渔业发展, 扶持传
统渔民 转产转业。
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 营活动的,应当 符合海洋生态
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要求。6本条例 所称休闲渔业, 是指以渔业生 产为载体,通过
资源优 化配置,将 休闲娱乐、观赏旅游、 生态建设、 文化传承、
科学普及与渔业有机结合,实 现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
产业形态。
第二十一条 休闲渔业区 由区政府划定。区政府对 休闲
渔业经 营和休闲渔业船舶实行许可管理。 具体许可条件和管
理办法由市政府 另行制定。
休闲渔业区 内捕捞作业以 垂钓为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 休闲渔业区可以 限制其他 捕捞作业的方法和渔
具。
休闲渔业经 营单位和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遵 守海洋伏季
休渔制度, 不得在休渔期从事除垂钓以外的捕捞作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 益型、准生态公 益
型人工鱼礁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投资建设开 放
型人工鱼礁,推进海洋渔业资源修 复。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 鱼礁区域的监督管
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利于保护渔业资源、 维护海洋生态
平衡的增殖放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增 殖放流物
种名录,禁止放流和放生未列入增殖放流物种名录内的物
种。
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增 殖放流活动的,应当 提前十五日7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增殖放流的种类、 数量、 规格、 时
间、地点等事项, 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开采海 砂应当依法 办理有关批 准手续,
按照批 准的海域 范围和方式开采,采 取必要的生态保护 措
施,不得影响海岸、 海堤、 港口、 航道、 路桥等的安全。 严格限
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造成海岸侵蚀。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 排
污口名录,依法 清理非法设置的入海 排污口,并负责对入
海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行使海洋综合执法 权的部门、
海事、公安、港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 上垃
圾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在海上从事生产、旅游、 垂钓等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采 取防止污染措施,将 产生的生活 垃圾和
废弃物运至陆地处置, 不得在海上丢弃、抛撒和倾倒。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 船生活垃圾和废油回收
制度, 敦促渔船配置生活 垃圾桶和废油回收装置;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对 回收的生活 垃圾和废油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鼓
励实行渔 船生活垃圾和废油回收奖励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
政府另行制定。
港口、 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配
备足够的用于处理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8第二十八条 港口、 码头、临海企业、 海水 养殖、 海滨旅
游点等使用海域 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洋,并负责 清除用海范围内
或者海岸线范围内的生活 垃圾和废弃物;未清除的,由区
政府指定的部门责 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为 清除
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 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 承担。
使用公共 沙滩或者滨海岸线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者
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洋,并负责
清除使用范围内的生活 垃圾和废弃物。
无法明确清理责任主体的生活 垃圾和废弃物,由沿岸
区政府负责 清理、处置。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海 岸垃圾的清理。
第二十九条 海上运输垃圾的船舶,应当 具备垃圾运
输处置的合法 手续,保持 密闭装载,严禁途中丢弃、抛撒、
倾倒。
海事、生态环境、行使海洋综合执法 权的部门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 上非法倾倒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向海洋 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依法 取得
倾倒许可。
经批准向海洋 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 配合安装倾倒
监控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照规定 装载、运输、倾倒
废弃物,并如实填报倾倒情况记录。
法律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20-05-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0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