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
管理条例
(2015年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0年5月27日珠海
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珠海经济特区
出租车管理条例 >等四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维
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
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
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
广场、 绿地、 水域、 机场、 车站、 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
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
形式设置的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2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
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
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横琴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经济功能
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
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功能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确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的行为。
市场监管、 自然资源、 建设、 生态环境、 公路等行政管理
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
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协作配合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
牌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户外广告设施和
招牌设置许可机关(以下统称设置许可机关)应当建立信
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的行为。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合理布局,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设施3和招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
源、建设等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
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编
制本辖区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
定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性要求和设置地
点、 位置、 数量、 形式、 规格等具体要求,以及商业广告设施
与公益广告设施的比例,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
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和监管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规划和技
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
会等形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和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和招牌 :
(一)利用交通 安全设施、交通标 志的;4(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 安全设施、 消防安全设
施、交通标 志正常使用或者 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影响道路
交通安全的;
(三)危及建筑物 安全或者利用 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
(四)利用建筑物 屋顶的;
(五)利用城市 桥梁、城市 轨道的;
(六)依附于行道 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
施:
(一)利用 住宅外立面的;
(二)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 小汽车车身外表
的;
(三)以条 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形式的 ;
(四)在 国家机关、 学校、幼儿园、 名胜风景区、文物保
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 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
筑控制地 带内、市人民政府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 他区
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在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 墙、楼道、候车亭、
候车站牌、 树木、电杆、 路灯杆、栏杆、 配电箱、 信箱、阅报栏、
各种指示标牌、 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设施和 卷闸门上5张贴、涂写广告。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大 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红线
内设置大 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 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或者招牌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科学控制其 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 禁止在朝道路与 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
置;
(三)禁止在每日晚间十时三十分至次日早晨七时开
启,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 延长。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在路 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文化、旅游、 体育、 会展等公益性 活动,
需要在路 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设置许可
机关批准。批准的设置 期限应当与 活动期限一致,但是最长
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 期满,设置 权人应当在二日内 拆除。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 计、制作、 安装应当
符合有关的技术、 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应当
向设置许可机关提出设置 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设置 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 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6(三)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与 载体的位置 图、正立 面
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
应当提交设置 权证明书;
(五)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 ,
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场地所有 权、使用权证明
文件,或者与所有 权、使用权人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
(六)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
招牌的,应当提 供由原设 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
位出具的建筑物、构筑物 安全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设置许可机关应当自 受理设置 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作出 审查,对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的,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并 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或者 《招牌设置
许可证》 ;二十日内 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 延长十日,并应当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 知申请
人;不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不予许可,并 书面说明理
由。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或者建筑物外立 面改造时需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 单位应当 将建筑物外立 面设计
与广告位设 计相结合,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建筑物
户外广告位设 计。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权人应当自 验收7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置许可机关提交施工 验收报告
或者具有法定资 质的机构出具的 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设置和 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 单位
和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 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整洁美观,字体规范 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 完好。
对破损、脱色、 字体 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 貌的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及时维护。许可 期满未重新获得设
置权的应当及时 拆除。
设置和 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
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 牢固安全、功能 完好,定 期进行安
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 遇台
风、汛期等应当及时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调 整或者公共利益 需要,拆
除招牌和设置 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设置许可机关
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设置权人,由 此给设置权人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 给予补偿。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实行
总量控制,由市人民政府 授权的管理 单位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 授权的管理 单位应当通过公 开招标、公 开竞8价等方式出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
设施设置 权。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 授权的管理 单位负责对规划
确定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 权进行招标、 拍卖等
公开交易事务,与 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 权合
同,办理商业广告设置 权证明书等。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取 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 权
转让的,应当 到设置许可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许可的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
施,其设置 权可以由设置 权人自行行 使或者协议出 让。
公共交通 企业利用其 拥有的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
外商业广告的,由 企业行使设置权。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公共
交通企业的设置 权需要出让的,应当采取公 开招标、 拍卖等
公开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应当
按照许可的地点、 媒体形式、 规格、 材 质、朝向、 设置时 间实施
并载明设施许可证号和设置 期限,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更的,应当 到设置许可机关办理 变更手续。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 权人应当自许
可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设置 权自行
失效。
第二十八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 权期限不得超过
法律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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