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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4月1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 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批准 2006年1月13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 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月14日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1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哈尼族、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普 洱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傣族、白族、拉祜族、傈 僳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 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宁洱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 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 务。 —— 2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 治县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 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 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 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 念,推动 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社会文 明、生态文 明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坚 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 繁荣、民族团结、社会 稳定、人民 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结合实 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自主地 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 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充分发挥中国普洱 茶集散中心和原产地 之一的品牌优势和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和 优势产业, —— 3 ——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 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对 各族人民进行 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公民基本道德 行为规范教育和民族政策 教育。发扬爱祖国、 爱人民、 尊老爱 幼、团结 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 生活方式, 培养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公民,不 断提高各族 人民的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 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 教育,依法治县,保 障各 民族公民的合法权 益,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 稳定。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 善村民自治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九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 公民都享有宪法 和法律 赋予的权利,同时 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 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 繁 荣发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禁止对任 何民族的 歧视和 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 者不信 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 宗教活动,依法管理 宗教事务。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 —— 4 ——涉婚姻、侵害公民权利、妨碍国家行政、 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 动。 自治县内的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依法取 缔邪教组织。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 归侨、侨眷、海外侨 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 益。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 力机 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 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哈 尼族、彝族代表 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 也应当有适当的代表 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中,哈尼族、 彝族成员的 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有哈尼族、彝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者 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普洱市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对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5 ——自治县人民政府 由县长、副县长、主任、 局长等组成。自 治县县 长由哈尼族或者彝族 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 组成人 员中,哈尼族、彝族成员 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人民政府 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 副职领导成员中 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 用汉语言文 字,根据 需要也可以使 用少数民族语言。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核定的 编制范围内, 可以自主地 确定自治县国家机关各部 门、事业 单位的机构设置 和人员 编制,自主地 补充编制内的自 然减员缺额。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职能和工 作,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 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或者 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哈尼族或者彝族 公民,其他工作人员中 应 当有哈尼族、彝族或者 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 用汉语言文字 审理和检察案 件。保障各民族 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 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 书使用汉字。 —— 6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 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 主导,以市 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林业、矿产、水利和热区等自 然资源优势,调整优化产业结 构和经济结 构,重点发展 林产品、 茶叶、咖啡、烤烟、建筑建材等产业,大 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推动经济全 面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 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提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 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鼓励和扶持各种专业户和经济 联合 体从事开发性生产和产业化经 营,并依法保护 生产者、经 营者 的合法权 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 视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引导和 扶 持生产经营者开拓农产品市场,扶持农产品加工业, 提高科技 含量和经济 效益,增加 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 视和加强 农村集贸市场建设, 鼓励各 种经济组织和个人 参与市场建设,加 快市场建设步伐。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 土地资源的保护管 理和合理 开发利用,规范搞活土地市场,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 土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 开发荒山、荒 —— 7 ——地、荒坡,坚持谁开发谁受益,保护 其合法权 益。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 营权,可以 按照依法、自 愿、有偿的原 则进行流 转,对于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土地,集体有权收回。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 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 加强对 生态公益林、水源林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大 力 发展商品林,改造低价值林,合理 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 多种形式 投资开发林产业,保护 投资者、经 营者的合法权 益。林地使用 权、林木所有权和经 营权可以依法流 转。 农村居民在自 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 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 视发展以 林板、林化为重点的 林产品 加工业, 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 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严禁毁林开垦、盗砍滥伐,严防山林火 灾,加强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 农村能源建设,采取各 种措施, 逐 步实行以 沼气、煤、电、太阳能等能源代柴,降低森林资源低 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 野生动物,合理 开发利用植物资源 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和贩卖野生动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 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 业发展。 —— 8 ——
法律法规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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