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
(2020年6月1日福建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保障
第三章 财产与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红十字事 业,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
护人的尊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障和规范我省红
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 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的红十字会工作及其
相关活动。
第三条 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
众的桥梁纽带,应当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政治性、
先进性、群众性。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
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法律、法规 、中国红十
字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红十字
会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
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所需经费列入政
府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
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扶持红十字会兴办与
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 ,并对其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 地方红十字会,设
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
格。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
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 2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接受批准其建立的上级红十字会指导。
第二章 职责与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
救援体系,制定备灾救灾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备灾救灾
仓储设施,确保储备的物资符合安全有效的使用标准,提 高应
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整
体应急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将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列
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 当建立红十字会人道救
助体系,对 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重特大疾病等原因造
成基本生活 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可以兴
办医疗、康 复、养老等非营利性实体开展人道救助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 培训体
系,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 避险知识,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领
域和行业开展应急救护 知识与技能培训。
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管理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 参与、推动无偿献血
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志愿捐 献者的宣
— 3 —传招募、资料登记、人文关怀、检索配型和捐献服务等工作 ;
参与开展遗体和人体 器官(组织) 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
记、捐献见证、人道救助、 缅怀纪念等工作。
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遗体和人体 器
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的优待政策,由省红
十字会会同政府有关 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组织、指导红十字 志
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建立 激励机制,组织 志愿者宣传红十字
知识,开展应急救护、防灾 避险、困难救助等人道主义服务活
动。在发生 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 卫生事件等突发事
件时,引导红十字 志愿服务组织对 伤病人员和其他受 害者提供
应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红十字 志愿服务组织 参与志愿服
务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维护 志愿者的合法 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 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精
神文明创建活动内 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 协同教育、卫生健
康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 青少年特点的,以红十字 知
识、红十字 志愿服务、应急救护与 卫生健康 知识、珍爱生命等
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
— 4 —第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 总会指导 下,市、
县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 协调和指导 下,开展与各国红十字
会和红 新月会以及 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红十字会的 交流与合作。
省红十字会受中国红十字会 总会或者省人民政府委 托,承
担与人道救助等相关的 涉台事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 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 开展人道
救援救助和 水上救生、 居家养老照护、 临终关怀等志愿服务合作
交流,组织开展 培训,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的人道公益项
目。
鼓励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和 台湾同胞在闽参与红十字公益
活动和 志愿服务,支持在 闽居住的台湾同胞自愿加入当地红十
字会,组建红十字 志愿服务队。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 宣传红十字 知识以
及应急救援、应急救护等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 积极宣传红十字会开
展的人道救助活动。
媒体、信息服务提 供者及通信运营商,按照国 家公益广告
管理有关规定发 布红十字公益 广告。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等突发
— 5 —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救护 任务时,标有红十字标 志的人
员、物资和 交通工具等有优先通行的 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畅通人
体器官(组织)、 造血干细胞捐献转运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 志和名称;
(二)利用红十字标 志和名称或者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志和
名称牟利;
(三)制 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 ,损害红十字会 名誉;
(四)私分、挪用、截留、侵占、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
任何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 产;
(五)阻碍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
救护职责 ;
(六)妨碍具备急救 技能的红十字 志愿者实施应急救护行
为。
第三章 财产与监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 募捐和接受 捐赠,接受 捐赠时
对所接受的物资的 数量、质量及有效 期进行查验,并向捐赠人开
— 6 —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 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
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 做好相关记录。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根据批准其 建立的上级红十字会的
授权,协助开展 募捐和接受 捐赠工作。 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
层组织 不得以红十字会 名义开展 募捐和接受 捐赠。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 处分捐赠财产时,应当按
照募捐方案、 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
赠财产的用途。确需 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 征得捐赠人的
书面同意。对于 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
字事业和人道救助需要使用,并及时 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接受 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 充分、高效使用 捐赠
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 捐赠财产中列支
管理费用,并通过 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等方式 向捐赠人事前
明示。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
出。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
有关资 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自 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 如实提供。
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 违反募捐方案、 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
协议约定的用 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 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投诉、举报
— 7 —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 红十字会应当 将财政 拨款和社会
捐赠财产分开管理,建立财务 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
督检查、发放管理和专项 审查制度,保障 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 理
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同级红十字会接 收、管
理、分配、使用 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 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
红十字会财 产的收入和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民政 部门依法对本级红十字会接受社会 捐赠财产及其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十字会 绩效考评和问责
机制,严格实行责 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及时 聘请依法设
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 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 情况进行审
计,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 理事会和监事会 报告,并向社会
公布。
对红十字会在接 收、管理、分配、使用 捐赠财产过程中的
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
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 调查处理,并将 调查
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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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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