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1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年9月26日河
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河北省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6月
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科学技术创新重点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管理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七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八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九章 保障措施
1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
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强化科学技术创新支撑现代化
经济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 、
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合作
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和科教兴冀战略,立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推进
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
展、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完善科学技术创新体制,优化配置创
新资源,建立工作协调与考核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
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
2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科学技术
进步的激励政策,加大对科学技术创新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创
新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
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与科
学技术进步相关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
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打击侵犯知识
产权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激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技术创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机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创造、开发、应
用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
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
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设科学技术 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根据需要设
立其他奖项。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励 基金和奖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
术普及工作,完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度,发展和 壮大科学技
3术普及队伍,开发科学技术普及资源,普及科学知识, 倡导科
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 其他组织和
公民依法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新驱动发
展、提高公民科学 素养、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推进科学技术进
步工作。
第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活动应当 遵守国
家有关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
术秘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 安全工作,
提高维护科学技术安全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和科技成果
转化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
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和违反伦理道德。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
展战略和政策,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拟定科学技术
创新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发展 计划,推动科技
4成果转化,推进国 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拟订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 、
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推动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 示范工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协调指导高等院校参与国家和省创新体系建设、学科建设, 统
筹省内高等院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产学研 融合和科技成
果转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 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
传统产业,推进实施有关科技重大 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
业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统筹
建立科技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按时足额拨付财政性科学技
术资金,创新资金 使用机制,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 使
用效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才管理部 门负责协同有关职能部门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规划、 计划和政策措施,
推动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选拔、引进、评价、使用、激励
等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5加强科技、财政、投资、产业、金 融等政策协同,完善服务体
系,优化管理措施,推动相关领 域和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
第三章 科学技术创新重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
和本省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活动,推进高等 院校特色
优势学科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加强 基础研究和核心、
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发 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 ,
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 院校、企业组织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 解决产业发展和生产实 践中的共性基础
问题,攻克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推进产学研协 同,
加快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 贯通发展。
鼓励和支持省属重点骨干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针对本省共性、关键和重大技术问题开展研究;鼓励和支持
省属其他高等院校、市属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针
对区域性和行业性关键、重大技术问题开展研究;鼓励和支持
国家及省外驻冀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承担相关研
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前瞻
性布局新一代通信技术、新材料、生命健康等先导性产业,组
6织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 程技术和颠覆性
技术等原始创新,推动创新方法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培育
和壮大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业、人工 智能与智能装
备、生物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能
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环保、未来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
业,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组织重大科
技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推
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 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推动大 数据、
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加
强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研究开发与应用,提升产业
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支
撑商业模式创新的现代服务技术,组织开展关 键技术研究与应
用,拓展和壮大数字消费、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
现代物流、互联网金融、网络教育等新兴服务业,促进技术创
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融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粮
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农业资源可持
续利用、山区综合开发和现代农业体系建设,组织开展 基础研
究、前沿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和综合技术研究。
7 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
业技术推广,发展 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完善 农业技术推
广服务体系,加强 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促进 农业科技成果转
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
支持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辐射等污染防治与森林、草
原、河湖生态保护及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加强
技术集成利用,为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首都水源涵养
功能区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人
口健康、食品安全、智慧交通、绿色建筑等民生方面关键技术
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组织核心技术 攻关;加强新技术在公共 安
全、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应用,组织开展共性关 键技
术协同攻关,提高治理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京津冀协
同创新机制,加强协 同创新战略规划、重大创新政策 统筹衔接,
引入京津优质创新要素,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 园区、产业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 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
院校和企业与京津等地的创新主体联合开展区域共性技术和产
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共 享成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
8
法律法规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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