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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74.. 2020·第5号(总295号) 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 材检查中,发现林木种子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 布种子广告。 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销售的农作物、林木种子应当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法已 按国家有关规定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销售的种子相一致。农作物种子的适宜种植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集 域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世代等注意事项,应 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 在标签上分别加注。 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查 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对种子生产、 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贮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 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施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在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着权益保护法》 办法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 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春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 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 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 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卷的合法权益, 侨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卷属,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权益保护法》和 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着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二条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归侨、侨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 第八条经批准回本省定居的华侨,各级人 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安置: 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一)对回本省定居的华侨科技人员,凡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卷属的侨卷身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根据本人专长和双向选 份不变;因婚姻、抚养关系取得侨着身份的,在 择的原则优先安置; 其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抚养关系后,其侨身 (二)对出境定居不满1年复归,出境前 份自行丧失。 有工作单位且出境时办理了离职手续的,原工作 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 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安 亲属,且申请侨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 置; 侨着身份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文书后审核认 (三)对回到农村定居、从事农业生产的 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生产和生活提供方便; 第三条归侨、侨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 (四)对其他回省定居的,其居住地人民 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 政府应当妥善安置。 民的义务。 第九条原籍不在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 定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华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落实侨务政策,保护归侨、侨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鼓励华侨采取兼职、咨询、讲学、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 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务工作,对保护归侨、侨 式,来本省创业、工作或者服务,并享受国家和 券合法权益的工作负有统筹、协调、督促、检查 省有关优惠待遇。 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在 第五条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归侨、 本省创业、工作或者服务的华侨落实有关优惠政 侨卷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代表归侨、侨卷的利 策。 益,依法维护归侨、侨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归侨、侨卷职工依法享有国家 归侨、侨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 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 归侨、侨券依法组织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 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券职工应当依法参 益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 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 者个人不得侵犯。 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归侨、侨卷职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卷人 工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数较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 对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卷的离休金、 归侨、侨卷代表。 退休金、退职金和归侨、侨着退休生活津贴,应 第七条华侨要求回本省定居的,应当按 当按时足额发放。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归侨、侨卷,凡共同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76 2020·第5号(总295号) 活的家庭收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 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的,应当确保其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增值税的待遇。 待遇,并由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再给予一 第十六条归侨、侨着在本省境内依法拥 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 有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着对其私 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持有农业户口的归侨、侨 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卷,由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救济。 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或者非法拆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贫困归侨、侨 第十七条凡单位或者个人租用归侨、侨 脱贫致富纳人本地扶贫工作整体规划,在项目和 着私有房屋,必须事先征得产权人的同意,按规 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 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 第十二条归侨、侨卷可以依法以各种形 机关登记备案。 式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归侨、侨券兴办企业的财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 产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给出租人。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出租人表示同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 意的,应当续签租赁合同。 侨着利用自身优势,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进当地经济发展;对归侨、侨卷以独资、合资、 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合作形式兴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现 第十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归侨、侨 行规定给予优惠。 卷私有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 第十三条归侨、侨卷投资开发荒山、荒地、 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征收决 滩涂或者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各级 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给予妥善安置补偿。 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 第十九条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报 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考各类学校,享受以下照顾: 第十四条归侨、侨接受境外亲友赠与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所报录取 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小型生产工 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 具,以及经批准进口的优良种苗、种畜、种禽、 (二)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所报录取 种蛋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第十五条归侨、侨春在本省兴办公益事 (三)报考普通高中的,在其考试总分基 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 础上加5分。 归侨、侨着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归侨、侨在本省就业的,各 应当尊重兴办者的意愿,经过协商议定的所兴办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业培训、向用 项目的用途、命名等,未征得兴办者的同意,不 人单位推荐等方面对其予以扶持和帮助。用人单 得随意更改,其资金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位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归侨、侨着应优先录用。 归侨、侨着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物资,直 对已失业的归侨、侨卷职工,当地人民政 接用于公益事业的,由举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 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 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依照法律、行 优先培训,优先推荐,优先录用,帮助其再就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二十一条归侨,华侨、归侨的配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毁弃、隐匿或者私 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拆归侨、侨卷的邮件。归侨、侨的邮件发生丢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 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 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对其中具有大学或者大学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者及时采取补救 上学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给予优惠待遇 措施。 第二十二条归侨,华侨、归侨的配偶、 第二十八条归侨、侨春向户口所在地公 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安机关提出出境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 获准自费出国留学,本人属在职职工的,自获准 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且通知申请人。 离境之日起,可以保留公职1年;属于高等院校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审批决定通知 在校学生的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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