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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46 . 2020·第5号(总295号)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 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 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 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三条就业是民生之本,把扩大就业放 第一章总则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策,坚持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 第三章 创业扶持 调节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 第四章 就业援助 就业。 第五章 公平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 第六章 公共就业服务 择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 第七章 人力资源市场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 第八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职业。 第十章附则 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实行 合理的用人标准,为劳动者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 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优先目标, 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 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 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创造就业条件,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改善创业环境,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和扩大就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高校(中专) 用人单位、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 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转移、失 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与就业有关的活动,适 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 用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第5号(总295号) 47 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 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政府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开展促进就业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 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将高校(中专)毕 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 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 工作目标,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 业、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带动就 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具体比例由省 业、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 奖励。 职业技能鉴定、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等补贴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有关方面 及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参加的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促进就 (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 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 贴息及代偿损失; 题。 (三)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四)驻外劳务服务工作补助; 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 (五)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 (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业工作。 (七)对充分就业社区的奖励;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 (八)省人民政府批准促进就业的其他支 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出。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 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 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督检查。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查,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 行为的举报,并核实处理。 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 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章就业促进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有关 就业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扶持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兴办产 (三)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 业或者拓展经营,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 的失业人员; 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发挥投资和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第5号(总295号) (六)国家和省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 支付保障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政策措施,支持督促 企业、人员。 企业改善用工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农村劳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 动者就业创造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民 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制度,从土地 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条件、经营 出让收益中安排适当数量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 场地、经营环境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管理类、 民就业。因土地征收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提 证照类、登记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 供适当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加强 与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就业相适应 就业服务,鼓励、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 的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高校应当结合就业市场和 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学科建设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 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警制度。根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失业平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 均周期等情况,确立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 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 完善应急措施,明确应急责任,对可能出现的较 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按照国家、省规 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学费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 助学贷款代偿、研究生招考、户籍迁移等优惠政 善失业保险制度,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策。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 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 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录用有基层 业的功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 第三章创业扶持 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创业 社会保险费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 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优化创业环境,落实 列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带动作用, 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鼓励、 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支持和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 业,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壮大 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县域经济,采取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输出 并根据需要积极扩大基金规模,为创业人员、劳 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制 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定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行信 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规划、统筹安排。 用社区和联户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为防范贷款 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完善其户 担保风险、促进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条件或者取 籍迁移、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工资 消反担保提供必要保障。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第5号(总295号) 49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对提供小额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担保贷款,促进创业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金融 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 机构、信用社区等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条存人社会保险基金和担保基金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后, 的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金融 其家庭月人均收人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存人担保 标准一点五倍以内的,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城市居 基金额度的五倍发放贷款。 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年。 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实行联合会审制 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 度,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借款人,简化贷款手续, 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发放贷款。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的 第四章就业援助 担保机构应当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产经营需要发放贷款,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在 面向所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 贷款期限、利率上给予优惠。 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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