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
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
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
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漓江风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
村漓江段。
第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
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漓江风景名胜资
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
纳入本级预算,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
管理工作,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和
保护管理工作考评问责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漓
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以及监督、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漓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
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
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 、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
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船检
航道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漓江风景名胜
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风景名
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漓江
风景名胜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
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督办漓
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
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 现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 能
范围内的 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 违法行为,应当 移送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义
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投诉举报制度, 向社会公 布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人的
信息应当保 密,并将处理结 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 峰林峰丛地貌、岩
溶洞穴、湿地、江 河沿岸洲岛、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
然资源,文 物古迹、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
遗址、园林建 筑、摩崖石刻等人文景 观,应当严格保护,
不得破坏或者随意 改变。
第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 后,漓江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应当 向社会公 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 权查阅。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一 切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漓江风景
名胜区规划 要求。
第十一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按照资源 特色、空间布局
和规划 要求,分为 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和 控制协调区,实行分级保护 :
(一) 特级保护区应当保持自然原生 状态,禁止各类
人工设 施建设, 除必要的通过 性道路外,不开放游客进入
游览;
(二)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景 观自然状态,禁止建设
宾馆、招待所、度 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游 乐园、索
道以及 其他与风景保护 无关的建 筑物,已经建设的应 逐步迁出;
(三)二级保护区应当保护 典型景观格局的完整和良
好自然生态环境, 控制区内人 口规模,限制机动交通工具
进入,控制游客容量,禁止建设与游览和风景保护 无关的
设施;
(四)三级保护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设置游 览
内容和游览设施;
(五) 控制协调区应当保护 基本农田和田园风光,加
强封山育林,提高绿化覆盖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 勘定界线,
设立标识,明确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一)设置、 张贴商业广告;
(二) 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
(三)改 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 状态的活动 ;
(四)利用 岩溶石山开展 蹦极、攀岩等活动 ;
(五)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 观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 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
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 污染防治和水 土保持方案,并采
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 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 形地貌、名胜 古迹、地质遗迹。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实 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
(一)在漓江干流 河堤、河滩、洲岛烧烤、野炊和经
营餐饮;
(二)在漓江干流 两岸五百米范围内 露天焚烧沥青、
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
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
生烟尘污染的农林 废弃物;
(三)在漓江干流水域 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四)在漓江干流水域 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 舶
或者排筏。
第十五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 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 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
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
(二)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 乱扔垃圾;
(四)在景 物或者公共设 施上刻划、涂污;
(五)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 警示等标
识标牌;
( 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法律、法规 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审核
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审批手续。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漓江风景
名胜区规划,按照保护 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科学布局水域、 陆域、低空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
名胜资源,改 善交通、 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依据环境 容
量安排游览线路和游览项目。
第十八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利用漓江风景名胜资源
开展船 舶、排筏游览等水上游览经营项目, 由漓江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采用招
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 营者。具体 程序由市人民政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并公布实施。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 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约
定各自 权利义务。经 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 使用
费。
第十九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游 览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 点、区域和规定的 营业范围内
依法经 营、文明经商,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或者拦截
围堵游船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统一票价或者明码标价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 障游览安全, 并督促风景名
胜区内的经 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 进行的监
督检查;及时发布客流信息,合理 控制游客流量,对水 上
游览经营运输工具实行总 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 障的区域
开展游 览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 上游览经营活
动的船 舶应当具 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提倡采用环保
燃料、节能环保型动力,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行
旅游服务分级管理。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 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 舶提
供餐饮服务的, 鼓励提供配送餐或者自助餐,采用环保 餐
具,避免产生油烟污染。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回收,进行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 上游览经营活
动的排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 技术规范,经检 验合格, 由漓
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登记后,方可运营。具体办法 由市
人民政府制定 并公布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 排筏驾驶员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和
安全培训。
法律法规 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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