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
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
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
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
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 2 —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
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
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
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
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依法建立健全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监督纠正
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立案以及刑讯逼
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加
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
核查。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依
法监督纠正定罪不当、量刑畸轻畸重、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保
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健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
结合的监督模式,完善对监狱、 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和强制医
疗场所的巡回检察制度,依法监督纠正违法 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体罚 虐待被监管人、社区矫正脱— 3 —管漏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当等问题,推动刑事执行监
督全覆盖。
依法查办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 拘禁、刑讯逼供、非法 搜
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 按照法律规定需
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坚持以人民 群众
司法需求为导向,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依法监督纠正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违法 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中 止或者
终结诉讼、违法对当事人 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问
题。
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以
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生效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
者再审检察建议。
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依法监督纠正 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
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 ,
促进解决执行难。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探索建立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 。— 4 —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完善 多元化监督
格局,保障行政审判公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执行、行政非诉执行
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促进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
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依法督促 其纠正。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 真执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
决定》,依法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充分运用提出检察建议、
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起诉、 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保护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人民检察院应当创新监督方式方法, 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
治理,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加强办案预防、检调对接、释法说理等工作,深化涉法涉诉信
访改革,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
解机制;对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健全制度、加强监管、
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履职尽责等检察建议,推动 形成社会治理
长效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立完善涉及行政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报告制度,通过专项— 5 —工作报告、综合性报告或者其他报告形 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报告应当综合分析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
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权益保护法律监督。强化 未
成年人司法的双向、综合、全面保护,完善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
会支持体系,推动落实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依法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深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通过案件办理、检察建议 、
工作协调促进职能 部门履职,推动完善湖北特色的 未成年人司
法保护机制。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强检察 队伍革
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深化司
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提升检察信息化水
平和科技强检能力;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上级人民检察
院的领导,完善人民检察院 之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工作配
合协作机制,加强法律监督质 效考核,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完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 运用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为依法提
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提供依据 ;健全上下级人民检察院
接续监督机制,对于同级监督未能纠正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 6 —院应当跟进监督。
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检察权 运行和监督管理
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 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
监督员监督,加强与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刑罚执行
和监管机关的配合制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
具体案件处理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 情况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建立新 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提高法律监督公 信力。
八、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
督,支持配合法律监督调查工作,依法办理法律监督事 项并在
法定期限内回复,共同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联席
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实现 信息互联
互通、工作协调配合。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
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
建议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 并决定是否再审;依法落实检察长
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开
展法律监督中依法调 阅全部卷宗材料的,应当予以支持。
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 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人民— 7 —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 意见并书面
反馈结果,建立办理重大疑 难案件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机制。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共 同推动监管信息、监
控视频互联互通、在线监督,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刑罚 变更执行
同步监督,支持巡回检察改革。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
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 衔接机制,落实检察建议和执行人民法院
生效判决、裁定。
对于依法应当协助和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 单
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和配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 报有关上
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报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九、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察委员会以及社会 各界应当为
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 支持和保障。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法律
监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人员组织、装备设
施、业务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查处干扰、阻碍人民检察院开展法
律监督工作的违法行为 ;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
检察院开展法律援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支持,为适
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创造条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深化人民监— 8 —督员制度改革,推动人民监督员 选任管理和使用紧密衔接。
监察委员会应当完善监察与刑事司法 衔接机制,支持人民检
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 ,
依法监督调查处置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 使职权的违
法问题。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律监督 宣传工作,媒体
应当创新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 知度、权威
性和公信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法
律监督工作,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 形成法律监
督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
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
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完善人大监督与人
法律法规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0-06-0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0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