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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1997年7月25日 河 南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5年1月14日 河 南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河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2020年6月3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河 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 等 八 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资 质 管 理 第 三 章 发 包 和 承 包 第 四 章 施 工 管 理 第 五 章 质 量 管 理 第 六 章 中 介 服 务 ― 1 ― 第 七 章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培 育 和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 ― 2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的 正 常 秩 序 , 保 障 建 筑 经 营 活 动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 3 ―的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生 产 经 营 以 及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 承 包 、 中 介 服 务 等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 4 ―本 条 例 所 称 建 设 工 程 , 是 指 土 木 工 程 , 线 路 、 管 道 和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 第 三 条 建 筑 市 场 应 当 遵 循 统 一 、 开 放 、 竞 争 ― 5 ―、 有 序 的 原 则 , 实 行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竞 争 和 合 法 交 易 , 任 何 单 位 、 个 人 不 得 分 割 、 垄 断 和 封 锁 市 场 。 第 四 条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省 建 筑 市 场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省 辖 市 、 县 ( 市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国 家 和 本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筑 市 场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五 条 县 ( 市 ) 以 上 人 ― 6 ―民 政 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 计 划 和 其 他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 7 ―门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根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 协 同 本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建 筑 市 场 的 监 督 管 理 。 第 六 条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人 员 ,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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