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 遗存保护条例
(2020年4月22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管理,传承红色
基因,弘扬红色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
护法》以及《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保
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红色文化遗存属于文物的,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
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 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
址、遗迹和实物。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及其遗物;
(三)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
物;
(四)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
物;
(五)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墓地 ;
(六)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
物。
第四条 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
第一、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红色文化遗存真实、
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
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统筹协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红色文化
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
同文化和旅游、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制
定。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工
作。
市、县(市、区)党史方志、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
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
设、退役军人事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档案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 做好红色文化
遗存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 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
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 开展红色文化遗存 普查
工作,根据遗存重要 程度,建立遗存 普查档案。
对普查中发 现存在重大险情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及时 开
展抢救性保护和 修复;对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 依照本
条例及时 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管理 范围。
第八条 本市红色文化遗存实 施名录管理。县(市、区)
人民政府根据红色文化遗存 普查的实际 情况向市文化和旅游主
管部门 申报红色文化遗存 名单。经专 家论证,市文化和旅游主
管部门 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 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
第九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 在红色文
化遗存保护 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 成对已公布的不可移
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 标志的设 置。保护 标志内容应当包括遗存
名称、保护级 别、史实 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 任
人等。保护 标志制作 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 在本条例实 施
后一年内 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 后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一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实 施原址保护。因公共
利益需要进行项 目建设,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无法实施原址
保护的, 可以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属于文物的,建设 单位应当
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的,建设 单位应当征求当地文
化和旅游、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意见,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不可移动红色
文化遗存的保护 需要以及 周围环境的历史和 现实情况,依法合理划定遗存保护 范围。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的保护 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红
色文化遗存的建 筑物、构 筑物以及其他设 施。对红色文化遗存
造成污染的建筑物、构 筑物以及其他设 施,应当 限期治理。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的保护 范围内进行工 程建设, 不
得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 风貌;属于文物保护 单位的,工 程
建设方案应当 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保护 单位的,工
程建设方案应当 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党史方志、 民政、退役
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意见。
第十三条 红色文化遗存应当 明确保护责 任人,根据产 权
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红色文化遗存产 权属国家所有的,由使用 权人负责
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 体的保护管理 措施,并公 告施行;使用
权人为非文博单位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与
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
(二)红色文化遗存产 权属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由产 权所
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
与产权所有人 签订保护协议;
(三)红色文化遗存产 权不明,且暂无使用权人的,由县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并与其 签订保护协议。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协议应包括 双方的权利、责 任和义务,
明确遗存日常保护管理的基本要 求、使用条件与负 面清单等。
第十四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保护责 任人应当 履行下
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 养、维护,保 持遗存整 洁;
(二) 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 损害等安全 措施,发现危
害遗存安全险情时,立 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报告;
(三) 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 拆除遗存所 依存的建 筑
物、构 筑物以及其他设 施;
(四) 配合有关部门 对遗存进行日常 检查、宣传教育、保
护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 任。
第十五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由保护责 任人负责 修
缮。红色文化遗存所 依存的建 筑物、构 筑物为非国有的, 且保
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
资助,或者通过产 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的保护与 修缮,不得破坏历史风
貌,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 附属设施。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属于文物保护 单位的,修缮方案应
当根据文物保护 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属于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 修缮方案应当 报
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不属于文物的, 修缮
方案应当 报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六条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
下列行为:
(一)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二) 在遗存上刻划、涂污或者任意张贴广告等;
(三) 擅自移动、拆除遗存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 施;
(四)其他 破坏遗存环境和 危害遗存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 收藏、研究
等文化机构, 可以对红色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 征集、收购。征
集、收购应当遵循公 平、自愿的原则。
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收藏、保管制 度,完
善收藏、保管条件。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资料、实物 捐
赠、出借给政府设立的 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 受赠人和借用
人应当 尊重捐赠人或者 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 出借物妥
善收藏、保管和展 示,并出具证书或者证明。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 遗存的
义务, 不得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并有 权检举和制止破
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投诉举报制度,及时 受理对
破坏或者损害红色文化遗存行为的 投诉举报以及有关红色文化
遗存险情的报告。
第二十条 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 价值、结
构特点相适应, 不得擅自改变遗存主体结构和 外观,不得危及
遗存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 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
第二十一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 向公众开
放。
红色文化资源 丰富的县(市、区)应当建设红色文化 博物
馆、纪念馆或者展 示馆。鼓励利用红色文化 遗存举办陈列、展
览,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 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与红色文化有关的 博物馆、纪念馆、展
示馆、档案 馆和研究、教育等机构,应当加强 对遗存的红色文
化内涵和革命历史 价值的研究和发掘。
鼓励社会各 界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有关的理 论和应用 研
法律法规 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20-06-0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0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