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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质灾害 应急 第五章 地质灾害 综合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 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和生态 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质灾害 — 1 — 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 防治规划、预防、应急 、 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 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 者人为活 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 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 统筹规划、预防为主、 避让 优先、综合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 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 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 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 2 — (四)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 万元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 , 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不 满一千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 满五百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不满一百人,或 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五百万元的。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 划及国土空间规划 ,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群 测群防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其 他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 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 调查评价、监测预 警、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 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指导、协调本 — 3 — 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 救援工作,组织 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 的调查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 利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 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当将因自然因素造 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 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设立地质灾害防治 专 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 费用,按照谁 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由责任人 承担。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中 形成的地质 资料,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汇交到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 共享。涉密的地质 资料除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 开展地质灾害 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 演练,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 意识 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 的要求,结合 各自的实际情 况,开展地质灾害防治 知识的宣传活 动。 新闻媒体应当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 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 — 4 — 防治的 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 资源、应急及相关 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 害防治工作的 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鼓励和支持地质灾 害防治 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 技术,普及地质 灾害防治的 科学知识。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 本级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交通、水 利等部门,结合地质 环 境状况,组织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 调查评价。根据 调查 结果,确定地质灾害 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 易发区和地质灾害 风 险区, 提出分类处置和分级管理的 意见。根据地质 环境变化情况, 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 补充调查。 地质灾害 易发区分为 高易发区、中 易发区、 低易发区。地质 灾害风险区分为 极高风险区、 高风险区、中 风险区、 低风险区。 第十五条 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地质灾害 易 发区和地质灾害 风险区纳入地质灾害 数据信息系统,并 向社会公 — 5 — 告。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 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会同 本级发展 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 理、交通、水 利、文化旅游、应急、气象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 域的地质灾害 调查评价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编制本 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 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公布, 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 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 现状和发展 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和目 标; (三)地质灾害 易发区、地质灾害 风险区、重点防治区及防 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 救援、综合治理 等防治 项目及任务; (五)地质灾害防治经 费估算;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 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会同 本级发展 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 理、交通、水 利、文化旅游、应急、气象等部门, 依据地质灾害 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 现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 方案,报本级人 — 6 — 民政府 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 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 要灾害点的分布及本年度地质灾害发展 趋势预测; (二)根据水文、 气象等预测情 况确定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的威胁对 象、范围及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 救援、综合治理 等防治项目及任务;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六)地质灾害的 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 (七)地质灾害防治 技术支撑单位。 受长江三峡库区水位 影响的地质灾害,应 当将水位 升降期确 定为地质灾害重 点防范期。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市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指导区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建 立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群测群防体 系,落实群测群防员 、 片区负责人、 驻守地质队员、区县 技术管理员 岗位职责,组织、 协调、调度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地质灾害 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 — 7 — 地质灾害 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 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 由规划自然 资源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依照职责组织 监测预警,受灾害威胁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和 协助监测预警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 的,建设单位应当 开展地质灾害 监测预警,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指导和 监督。 鼓励开展地质灾害 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实 现数据采集、传 输、分析、共享和预警发布等全过程 智能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 监测设施、 标志受国家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损毁、损坏和擅自移动。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预 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 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 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 由市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主 管机构提出,纳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 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 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由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与本级 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发布。地质灾害 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应当包括地 质灾害 风险区和 风险等级。 地质灾害 临灾预报由区县(自治县) 规划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发布。地质灾害 临灾预报应当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 时间、地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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