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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 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 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 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1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5日浙 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 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鼓励台湾同胞在宁波市投资,促进两 岸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 — 1 — 或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宁波市的投 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宁波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 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台湾同胞投资事宜。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 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 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 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七条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 策,遵循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鼓励台 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码头等基础设施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 工业;   (二)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   (三)技术水平高、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和增加出口 的生产性项目;   (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   (五)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 — 2 —  (六)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七)医疗、体育、教育、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   (八)国家和省、市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 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从境内投资 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股息或者其他合法收益等作为投资。 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在宁波市举办的各种 展览中设 立台湾产品展 位,或在宁波市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 销活动。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相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宁波市设 立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办理企业的 登记注册,由市场 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 海关批准,可以设 立保税 工厂、保税仓库。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内外 聘用经营管理人 员和招收员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手续。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 向境内的 金融机构借款, 也可以 向境外的 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 抵押、 担保。   第十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 获得的净利、股息、 红利等 投资收益、清 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 入,可以依法 汇回台湾 — 3 — 或者汇往境外。 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聘用的境外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 入,可以依法 汇往境外或按照规定 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 章程 的规定进行经 营管理,其依法 享有的经 营管理自 主权,任何单 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 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 专利事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 商标事宜。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 任何部门或者单 位 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另列收费项目或者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 任何部门或者单 位 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 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 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展览 活动。   第二十条 依法设 立的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协会,其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取得 该项目的经 营特许权或与该项 目相配套的、补偿性的项目经 营权。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持《台湾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证》来往宁波市。   第二十三条 在宁波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其 随行眷属以及 — 4 —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以下 简称住甬台胞), 在宁波市 购房、住宿、医疗、交通、通 讯等方面的生 活消费享 有与宁波市 居民同等 待遇。   第二十四条住甬台胞子女需要在宁波市 入读幼儿园、中小 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入学,与所在地 学生享有同等 待遇。 第二十五条住甬台胞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机 动车驾驶证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公 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宁波 与他方(含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人)在投资、 贸易、借贷、租赁、房地产、 知识产权、 企业经 营等经济 活动中发生的 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 协商、调 解解决。 当事人 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 依据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或者事 后达成的书面 仲裁协议,提交仲 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 没有在合同中 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二十七条宁波市人民政府设 立投诉受理机 构,接受台湾 同胞投资者的投 诉。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 诉应有书面的投 诉 材料, 写明投诉对象、投诉请求、事实 与理由等内 容。 投诉受理机 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投诉的事项进行 调查; (二) 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 协调 — 5 — 有关部门 处理; (三) 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建议 有关主管部门 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四) 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由司 法机关受理的, 转由司法机关 处理。 投诉受理机 构受理投 诉后,对当场能 够办理的事项,应当 当场办理; 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应当在十五个工 作日内 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除向宁 波市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者投 诉受理机 构投诉外,可以 直接 向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投 诉。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 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人 身、财 产合法权益的 案件应当及 时受理, 认真调查,依法公正 处理。 第二十九条宁波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 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的规定 请求取得国家 赔 偿。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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