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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 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 私舞行为。” 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 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1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 第一章:总则 机械科研、推广、生产、销售、使用、维 第二章 科研、推广和扶持措施 修、培训、安全监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 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监督 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机械和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把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第一章总则 发展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 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 化的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 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 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 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 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 - 19 - 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 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具备相应 第二章科研、推广和扶持措施 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 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 第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 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院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 校加强农业机械科学研究,促进先进适用 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 农业机械的开发、引进、推广、使用。 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科技行政主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管部门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农业机械的 应当安排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 科研和科研成果转化。 应当用于: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创办科技型农业 (一)补贴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机械生产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经认定的 购买和更新列入市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 民营农业机械科研机构可享受相关的扶持 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 政策。 (二)农业机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 (三)农业机械试验、农业机械化示 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 范基地、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信 要,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息化建设;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由具备相应 (四)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安 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农业机械 全宣传教育等服务。 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进行鉴定,并在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 广地区进行试验、示范。禁止推广未经鉴 村机耕道路和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等农业机 定、试验的农业机械产品。 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改善农业机 第八条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应当遵循 械通行和作业基础条件。 因地制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 农村机耕道路、大中型机具库棚、农 选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 业机械维修网点、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的 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 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发展规划。 机械产品。 第九条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同 第三章社会化服务 级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支持推广的 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本市农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 生产实际需要,制定和公布市支持推广的 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社、农业机械作业 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 服务公司、农业机械中介服务组织等多种 整。 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服务 - 20 - 组织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 第四章.质量和安全监督 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 训、维修、信息、中介、作业等社会化服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 务。 国家有关规定在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号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业机 悬挂装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 械服务组织合作使用农业机械,实行规模 文警示说明。 经营。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以及乡(镇) 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产业 产安全隐患、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 结构调整和农村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为农 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禁止拼装拖拉机、 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 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 业机械化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完善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鉴定证书、 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支持农民和农 合格证和标识;对应当经过认证的农业机 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 械产品,还应当验明认证证书。 作业。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 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协 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跨区作业临时服务 调。 站,为跨区作业的农民和农业机械服务组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使 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并维护跨区作业 用和作业提供安全技术指导,进行安全宣 秩序。 传教育,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业机械信息化建设规 当向所在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登记,领取 划,推进农业机械信息化建设,为农民、, 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登记前需要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 临时使用的,应当领取临时牌证。 供便捷、优质的农业机械信息服务,发展智 第二十二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 慧农业。 机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 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相关的农业机械专业技 身份证明; 术培训工作。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的,应当依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 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交相关材料,并经依法批准。 不属于国务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规定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型的,还应当按照 - 21 - 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第五章法律贵任 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符 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应当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 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本 法规已有规定的,依其定执行;其他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回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以及在道路外行驶的 申请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拖拉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机械管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应当自登记之日 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起每年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一次。经检验合 第二十九条造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 规定,使用未办理登记的艳拉机、联合收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检验 割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 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依照国 法吊销有关人员的驾证。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第二十四条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拖 定,未取得驾驶证驾變拉机、联合收割 拉机、联合收割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注销其登记,并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监督 下罚款。 下解体。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回收办法 规定,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报废条 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 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予以回收, 定。 依法报废,对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 第二十五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拖拉机、 :机,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其 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 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 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二十六条禁止驾驶拼装的或者已 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 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 (一)违法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作业事故由农 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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