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 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12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6月9日宁夏回 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 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 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1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先勘 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 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 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 举、控告和投诉。 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 资质管理制度。  2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未取得 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二)申请丙、丁级资质的,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交通、水利等专业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 经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丙、丁级资质 的,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 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 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以及终止业务活动 的,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 3申请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 第九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资质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并对企业及从业人 员信用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条 自治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入自治区行政 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接 业务之日起七日内登录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上传相关信 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港、澳、 台地区以及国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到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超越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承 揽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业务的;  (二) 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 义承揽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三)以其他建设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 义承揽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四) 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 图签 和印章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 签勘察、设计 文件,提 4供图签或者代 盖印章的。  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开展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 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不得以分支机构名 义承揽业务。 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 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 执业资格的注册及管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未经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 义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 超越执业资格证书 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  (二) 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 者未受 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 (三)以 挂靠的名义或者擅自参与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 (四) 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 5执业印章; (五)违 反规定,为他人的设计或者他人 担任项目专业 负责人的设计 文件签字、盖章。 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 关规定实行 招标发包或者 直接发包。  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项目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或者 无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 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 依法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发包与承包活动。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 招标公告中明确 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 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 当给未中标单位经 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 邀请书中 明确。  招标单位或者中 标单位使用投标单位未中 标的勘察、设 计方案的,应当 征得投标单位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 6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 (一)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 技术的; (二)建筑 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 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 察、设计发包 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 察、设计分 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 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主 体部分分包 给其他单位勘察、设计。经发包方 同意, 承包方 可以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部分专业或者 非主体部分分包 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 计。分包单位按分包合 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 发包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 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 转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 签订合同,执行国 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勘察 费、设计 费 的管理规定。 发包方和承包方不得以 降低勘察费、设计 费用标准,降 低工程质量 标准,缩短合理勘察、设计 周期为条件,发包或 者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 7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必须按照工程建设 强制性 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 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 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因勘察、设计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问题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文件应当 真实、 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工程 项目可行性批 准文件和城乡规划要求;  (二)国 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勘察、设计 标准、规范和 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 深度要求; (三)勘察、设计合 同约定;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 技术人员及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的 签字,并加 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注册执 业专用章;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设计 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 当注明其规格、 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 要求必须符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0-06-0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0-06-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0-06-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0-06-0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0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