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网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信 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 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人 事任免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具体工作。 — 1 —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任免、任免、批准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决定省 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的任免, 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各工 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 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四)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推荐,主任会议提名,决定 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 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 员、审判员,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 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省人民检察 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 — 2 — 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 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所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市 (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在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 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 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省人 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 员中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 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 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 — 3 —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 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其任职的机构为 新设立或者更名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任职的机 构撤销或者合并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由原提请机关报省人 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均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向 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附拟任免人员简历表以及拟任 命人员的考察材料。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需向主任会议介绍提 请任免人员的情况,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 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拟决定的省人 民政府代理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代 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成员或 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介 绍。 拟决定任命的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 成部门的厅长、主任,拟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 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选,分别由省 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 — 4 — 检察长或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任命 人员的情况介绍。 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 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成员或 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任命人员的情况 介绍。 其他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 明。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应当充分发扬 民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可以发表 意见。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 回答询 问。 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 会议表决前,必 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 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见面,并作 供职发言。 第十条 人事任免案在审议过 程中,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 在交付表决前 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 告,经主任会议 同 意,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 告,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 即行 终止。 第十一条 人事任免案 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 — 5 — 提付表决。表决 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或者 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 方式。表决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 示赞成,可以表 示反对,也可以表 示弃权。 决定代理省长、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省高级人民 法院院长、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任命副省 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省人 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 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一 般采用无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 经主任会议决定, 也可以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 决器表决方式;免职的, 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 员会副主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省监察委员会委员,决 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 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 方式;任免其他职务的人员, 按提请名 单采用合并无记名按表 决器表决方式。 无记名投票表决前,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二名 监票人,计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中 指定;投票表决后,监 票人 报告计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 宣布表决结 果。 — 6 — 表决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 照 《甘肃省组织实 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 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三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 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外,均 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 会署名,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颁发,也可以委托提请任命 的机关代发。委托代发的任命书,应当在任命 之日起十日内发 出。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 之日起十日内, 以正式 文件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中 登 载,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副省长、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 辞职的请 求,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 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辞职,须报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 退休 或者调 动工作的,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或者提请人报 经省人大常 委会免职;在任期内 逝世的,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大常委 — 7 — 会备案。 第十六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撤 销职务的,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 免暂行办法》,2018年1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 同时废 止。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0-06-1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0-06-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0-06-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0-06-1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0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