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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工作监督 第七章 备案和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2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 算审查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 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 的内容包括:预算、决算和预算 调整方案的编制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审计和审计查出突 出问题的整改以及相关文件的备 案、公开等;本级人民政 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 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 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 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 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销 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 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3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 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 专题审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预算联网监督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 预算审查监 督;可以通过建立预算审查监督联系代表制度或者预算审 查监督代表专业小组等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 审查监督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 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 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 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 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 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 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 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征求其 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其他工作机构的意见,其他专 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必要 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有专业资质的社会 中介机构等对4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协助。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 全预算联网监 督体系,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现预 算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收入征管、社保、国资和审 计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的网络联通,并建立问题反馈处理 机制,提升预算审查监督的科 技化水平。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 般在每年第一 季度审 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 准本级预算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 前,应当会 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 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召开座谈会,就预算编制的 指导思想、基 本原则、收 支政策、支出重点等 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 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 按照规 定时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 交本级预 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 按照规定时 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交本级 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预算草案 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 列内5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 告; (二)一 般公共预算收 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 支 表、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收 支表、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收 支及 平衡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 目标; (四)上级 转移支付和对下级 转移支付明细表; (五)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安排计划表及预算绩效 目 标; (六)重点 支出和重大 投资项目表及项 目情况说明; (七)政府 债务收支计划及管理情况; (八)预算收 支安排的政策依据; (九)三公经 费预算表及使用情况说明。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 材 料。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 到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 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 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五 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6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 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初步审查的 主要内 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 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 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 目标、国 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 划;支 出预算和政 策是否体现国家和 地方各重要 领域的重大方 针 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与一 般公 共预算的统 筹、衔接情况; (五)部门预算草案; (六) 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 支出、重大 投资项目 的预算 安排情况; (七)预算编制 完整、细化情况; (八)政府 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使用、 偿还等情 况; (九) 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十)预算 安排的绩效 目标设置情况及绩效评 价情况; (十一)预备 费的规模、预算 稳定调节基金的 安排情 况;7 (十二)其他与预算有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有重点 地 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部门预算草 案初步审查的 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合法、 完整及细化情况; (二)预算 安排与本部门 职责衔接情况; (三)专项资金 安排与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结果 匹配情况; (四)项 目库建设、项 目支出预算 安排和专项资金 细 化情况; (五)上一年度预算资金结 转结余情况; (六)政府 采购预算和政府 购买服务计划编制情况; (七)本年度预算绩效 目标设置情况、绩效评 价及结 果应用情况; (八)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 落实情况; (九)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情况。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 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处理,并 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报告本年度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 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8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及本 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三)财政收 支政策情况; (四)收支预算的 主要安排情况; (五)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 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重要绩效 目 标; (七)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及管理情况; (八)财政管理与改 革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 事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 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加强对 支出预算和 政策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 程监督, 着重对支出预算的总 量 与结构、重点 支出与重大 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 转移 支付、民生领域投入、政府 债务等开展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 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举行前, 应当会 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议提供 解读预算草案 的有关资 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期间,应当保障必要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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