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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8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备案 第一节 备案范围 第二节 备案程序 第三章 审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四章 处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 ,加强备案 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履行宪法 、法律赋予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等法律的规 定,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 ,结 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 ,是指在本 行政区域内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 开发布,涉及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义 务,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 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坚持 党的领导 ,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 ,保障宪法 、法律 实施,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维护 国家法制统一 ,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 定水平。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依照 法定权限和程序 ,坚持有件必备 、有备必审 、有错 必纠的原则 。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 ,州(市)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 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审查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室)按照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 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 设,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加强备案审查 信息化建设 ,提高备案审查质量和效率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1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8 第二章 备案 第一节 备案范围 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 ,应当报送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一)省人民政府 、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 、命令 等,以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 (室)名义制 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 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制定或 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本级备案的规范性 文件。 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 ,应当报送上一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一)州(市)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 (二)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 、决定 等规范性文件 ;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上一级备案的规范 性文件。 第十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 包括: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包括政府 令或者公告 )及其说明 。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 ,应当报送纸质文本一 式5份,同时通过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电子文本 。 第二节 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 。报送州 (市)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 ,由其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 负责接收登记的部门统称接收登记机构 。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内报送备案 。必要时,接收登记机构可以要 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即 时报送备案 。 第十三条 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 材料之日起 1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法定范 围和程序 、备案材料齐全 、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 的,予以接收并通过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 送电子回执 ;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 、备案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 ,以电子 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 因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 要求被退回的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 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 , 将上一年度制定 、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报送接收登记机构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室)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人大网站向社会 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第三章 审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十五条 对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依职权 审查、依申请审查 、移送审查 、专项审查等方式进 行审查。 第十六条 接收登记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人民代表大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 ——1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8 范性文件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 。 报送州(市)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由州(市) 、县(市、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 组织审查 。 负责审查的部门统称审查机构 。 第十七条 对本条例第八条 、第九条所列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 ,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 存在违背宪法规定 、宪法原则 、宪法精神等合宪 性问题的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审查请求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 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 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州(市) 、县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有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 ,可以向上一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 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 ,可以向接受相关规 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 提出审查建议 。 第十九条 审查要求 、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 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审查的内容 和理由。 审查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 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 。审查建议由负责组织审查 的机构进行研究 ,必要时,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 提出意见 。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 查建议,审查机构应当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 查建议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或 者公民,并可以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 部署和落实常务委员会工作重点 ,对事关重大改 革和政策调整 、涉及法律 、法规重要修改 、关系公 众切身利益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 在开展依职权审查 、依申请审查 、移送审查 过程中,发现存在共性问题的 ,可以一并对相关 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查要求 、审查建议进行 审查研究 ,发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能存在本条 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 ,应当函告制定机关 , 要求制定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说明并反馈意见 。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依职权审查 、专项审查 , 发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 第三节规定情形的 ,可以函告制定机关在一个月 内作出说明并反馈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 , 可以通过座谈会 、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调研 、委 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 ,听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 、人大代表 、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 关方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 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 ,可以由负责组织 审查的机构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 ——1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8 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 ,向主任会议报 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程序启 动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 。确需延长审 查时限的 ,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组织审查的机构应当加 强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 ,适时 向其了解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 , 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 的,应当提出意见 。 第二十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 , 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应当提出意见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的 立法事项和立法权限 ; (二)超越权限 ,违法设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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