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12月3日四
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
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0
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
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坚持
— 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
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
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 2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指导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
应当有一定代表性,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
组会议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指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推选一人担任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
员会工作。
— 3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
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候
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程序 ;
(七)审核代为 领票、投票委 托书,公布委 托人和受委 托
人名单;
(八)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 唱票人,组织投票选举 ,公布
选举结 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
小组备案;
(九) 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整理、建立选举工作 档
案;
(十)受理村民意 见和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移交;
(十二)负责 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 按照县级村民委
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的日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前或
— 4 —者延期换届选举不得 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延期换届选举 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 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
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
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由 财政列支。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 八周岁的村民, 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外,都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 ,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 户籍在本村并 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 示参加选举的
村民;
(三)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 申请参
加选举,由本人提 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 未参
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村民的年 龄计算以选举日为 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 身
— 5 —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 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
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前,应当对上届登记
参加选举的村民情况进行确 认。对迁出本村的、 死亡的不予登
记,对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 新增有选举 权的村
民予以补充登记。
第十六条 村民 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 与本人取得联
系或者 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 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 又没有书面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 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总数内。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以
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 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选举投票日因 故推迟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名单 重新核实并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 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
当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 异议的,应
当自名单公布之日 起五日内 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申诉,村民
选举委员会应当 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并公
布处理结果。
— 6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 式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
不得多于应选人数。一人同时 被提名为 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时,按提名人数 最多的一项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 式候选人应当 分别
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 式候选人应当 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
人。
第二十一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 从全体村民 利益出
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热心公益、具有一
定文化水平和工作 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单由村民
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的十五日前 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 超过规
定差额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决定 是否预选。决定 预选的,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预选,
按得票多少确定正 式候选人名单。决定不 预选或者提名为村民
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 符合规定差额数的, 被提名的候选人
即为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 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 张
— 7 —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
员正式候选人的,其 所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 自行终止。
由此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缺额需要 补充的,按照原推
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 式候选人确定后,由村民
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 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组
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 介绍履行职责
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 式候选人 自愿放弃候选人
资格的,应当 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请。由此造成正式
候选人名额不 足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按原得票数由 高到低依
次递补。调整后的正 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 予以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 做如下工
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核实并公布委 托投票情况;
(三)选举日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方
— 8 —
法律法规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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