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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 (2020年5月28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连山有机稻生产经营行为, 提升连山 有机稻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连山有机稻产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连山有机稻种植、加 工、销售、科研、推广、保护、管理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 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连山有机稻,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 按照连山有机稻谷生产技术规程 生产、符合连山有机稻谷 标准的有机稻谷(以下简称连山有机稻谷) 及其有机产品(以下简称连山有机稻产品) 。 第三条 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调节、政 府引导、科技引领、绿色创新的原则, 促进产业的规模 化、标准化、品牌化 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 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 规划,统筹、优化连山有机稻产业区域布局,并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土地整治规划 、旅游区总体规划等 相衔接。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连山有机稻产业发 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和示范带动机制 ,依法制定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扶持政 策。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连山有机稻产业发 展工作。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生 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 展连山有机稻种植,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服务平台,为从事连山有机稻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科技咨询、新技术推广和成果转 化等服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 组织对连山有机稻种植区域的 土壤环境、灌溉用水水质、 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 禁止向连山有机稻种植区域 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 气、固体废物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八条 连山有机稻的种 子培育、种植、 投入品使用、 病虫害防治等,按照连山有机稻谷生产技术规程 执行。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连山有机稻生产 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连山有机稻 病虫害综 合防控体系建设, 完善重大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和群防群 治应对机制,推广实 施有机稻 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生产经营者发现连山有机稻 检疫性病虫害的,应当及 时向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防 控。 第十条 连山有机稻谷的 包装、贮存、运输、加工,应当按照连山有机稻谷标准 执行,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保 鲜 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添加物。 连山有机稻产品的加工、 包装、贮存、运输,禁止 添 加非食用物质或者 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 加强连山有机稻的 检测。下 列产品禁止 使用连山有机稻相 关质量标 志进入市场销售 : (一) 未经检测的产品 ; (二) 检测不合格的产品 ; (三) 非原产地的产品。 使用连山有机稻相关 质量标 志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 当保证其产品质量,禁止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 第十二条 连山有机稻生产者 可以按照国 家和自治县有 关规定 申请使用连山大 米地理标 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 伪 造、冒用地理标 志产品专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 包装上使用与前款规定的 专用标志相近、易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连山大 米地理标 志产品的文 字表述或者图案标志。 第十三条 实行连山有机稻质量 追溯制度。自治县人民 政府应当 逐步建立连山有机稻质量 追溯信息服务平台。 鼓 励生产经营者建立连山有机稻质量二 维码追溯系统。生产者应当建立连山有机稻生产 记录,做好对所生产 连山有机稻的 检验检测,如实记载其产地、稻谷 收成时 间、包装、贮存、运输、加工等 情况。经营者应当建立连 山有机稻经营 记录,如实记载连山有机稻的 名称、规 格、 数量、供 货者、进 货日期、销售 去向等内 容。 前款生产、经营 记录应当保 存二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鼓励连山有机稻种植 户成立专业合作社, 支 持和引导 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 挥其在资 金、物资、技 术、信息、销售等 方面的服务 功能。 第十五条 从事连山有机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 依法成立有机稻行业协会,按照 章程建立 健全行业规范和 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 知识产权保护等服 务,推动行业自律和 诚信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对依法成立的连山有机稻行业协 会给予扶持,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 时,听取连 山有机稻行业协会的 意见。 第十六条 鼓励连山有机稻产业加强品牌建设,对 获得 良好农业规范、 食品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集体注册商标的连山有机稻生产 企业,自治县人民政 府可以 给予奖励或者在 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连山有机稻交 易平 台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连山有机稻经营 企 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直销、代销、批发、 电子商务等多样 化销售模 式。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支持开展连山有机稻 历 史文化的发 掘、整理、研 究和创作活动, 利用网络、电 视、报刊、广播等多种媒体进行 宣传,形成具有民族特色 的饮食习俗、保健养生相融合的产品文化,加强连山有机 稻推介。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开展有机稻文化节等活动, 推进有机稻文化和有机稻产业的 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发、推广连 山有机稻 观光旅游,提升连山有机稻 品牌知名度。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重视连山有机稻科技研 究与开发,引导和 支持连山有机稻生产者加强与科研机 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 运用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 连山有机稻生产、加工、营销和中 介服务等人 才的培训工 作,培育适应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 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连山有机稻产区建立 学生综合实践基地,组织 学生开展与连山有机稻相 关的学农实践活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安 排连山有机稻产业 发展资 金,列入财政 预算,用于交易平台和 物流基础设施 建设、种植 补贴、品牌建设、科技研发、品种 改良、病虫 害防治、技术推广、人 才培养、文化 宣传、奖励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招商引资优 惠政 策,吸引社会资 金投向连山有机稻产业,对入 驻的规模引 资企业在土地、品牌 宣传、基础设施建设等 方面给予扶 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提供 资金支持,开发适合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 金融产品和服 务。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逐步建立连山有机稻 种植政策 性保险制度,并通过保 费补贴、理赔服务和 参保 受益宣传等方式引导连山有机稻种植者 参加保险。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发展连山有机稻产业 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工作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指导、服务或者保 护职责的 ; (二) 非法干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 权的; (三)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 款规定,向连山有 机稻种植区域 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连山有机 稻谷的 包装、贮存、运输、加工过程中 使用国家禁用的保 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添加物的,由自治县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 令 停止违法行为,对 被污染的有机稻谷或者有机稻产品进行 无害化处理,对 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 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 款规定,在连山有机稻产品的 加工、 包装、贮存、运输过程中 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 滥用 食品添加剂的,由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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