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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20年4月30日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发 展民族文化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自治县行政 区域内以侗族、 瑶族、 苗族、 壮族和汉族文化为主的,具有历史、 文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各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民族语言; 1(二)婚丧、 待客、 祭祀、 建造等传统礼仪和习俗,侗年节、 晒衣节、跳香节、三月三等民族节庆; (三)传统耕种、劳作方式和习俗; (四)传统医药、医术和保健方法; (五)传统食品及其制作、包装工艺; (六)传统音乐、 舞蹈、 戏剧、 曲艺、 体育、 游艺、 技艺、 美术 等; (七)传统公共建筑、 民居、器具、 服饰及其制造(作)工 艺等; (八)具有学术、 史料和艺术价值的手稿、 经卷、 典籍、 图片 、 谱牒、碑碣、楹联、契约等; (九)民族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重要的遗址、遗迹 和纪念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前款规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对象,已被确定为各级 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适用文物、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 合理利用、 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明确职 责、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 2护工作的组织 领导,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编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规 划并组织实 施。建 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 筹推进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 化发掘、整理、保护、保 存、传承、传 播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 电体育和 旅 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 文化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民族民间传 统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 电体育和 旅游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和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具体保护工作 。 民族宗教、 发展和 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 教育、 公 安、财政、 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需要,自治县 每年应当 给各部 门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建设的业务 安排足额工作经 费;自治 县应当设 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专项资金,根据 上年度本级 3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经费,作为 专项资金的 主要来源。 鼓励有经营性收入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村寨、民族民间文 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文化企业, 安排一定比例的经 费,用于民 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第八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 括本级 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社会 捐赠等。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专项资金主要用 于: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 项目的保护、 研究和展示;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资料、实物的 征集和整理; (三) 濒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抢救和传承;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 培养和 资助; (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资料、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展示; (六)特色民俗 活动、民族文化事业的 开展和宣传; (七)民族 旅游、文化产品的 开发和利用; (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表 彰和奖励; (九)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 费,审计机关应当 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 费使用的审 计监督。 4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 布。 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可以 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 电体育和 旅游主管部门推 荐或者提出申请,由自治县文化广 电体育和 旅游主管部门组织 评审认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 电体育和 旅游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 普查、搜集、整 理和研究,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档案,陈列和展示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 电体育和 旅游主管部门 应当及 时组织抢救 濒危、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 电体育和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 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资料进行 系统整理,根据需要 选编出版, 并采用先进技术 长期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资料、 实物。 抢救、 整理、出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资料,开展的民族民间 传统文化 活动,应当 尊重民族 风俗习惯,保持其 原有内涵和风 貌。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 宣传教育、保护和传 播力度: 5(一) 新闻媒体、文化广 电体育和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公 共传媒中开设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 播展示平台,建立电子信息 库; (二) 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统 筹推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 校 园工作,对 少数民族学 生进行本民族语言、 艺术、技艺、 生活习 俗等教育,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纳入学校校本课程,报自治区 教育行政 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民族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 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化 政策宣传、培训、保护和 调查研究等相关活动。 (四)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应当 开展民族民 间传统文化进单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进乡村、社区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力 量加强对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医药以及医学文 献的收集、整理 和研究,支持民族民间传统医药的 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自治县文化 馆、 图书馆、博物馆、 艺术 馆、科技馆 等公共文化机 构,民族 研究会等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 获 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文艺表 演团体、文化经 营单位等,应当根 据各自业务 范围,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 整理、研究、交流、 专业技能培训和其他传 播活动。 6第十五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符合 下列条件的,可以 申请认定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 目: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 科学价值。 (二)体 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典 型性、代表 性。 (三)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 在当地有重大 影响。 (四)在一定 群体中或 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 活态存在。 第十六条 龙胜籍公民和自治县常 住人口, 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以 申请认定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的代表 性传承人: (一)其 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已被列入县级 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项目名录; (二) 掌握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的传统 知识或特 殊技能,在一定区域内具有 较大影响; (三)具有传承 能力,积极开展传承 活动。 第十七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团体, 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以 申请认定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 位或者团体: (一) 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研究取得显著成绩 的; (二)坚持经常 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活动的; 7(三) 收藏、保存一定数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 资料或者实物的; (四)历史 悠久、 建筑典 型、民风纯朴、 自然生态环境保存 完好的民族村寨。 第十八条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及其代表 性 传承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或者团体的 认定,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 电体育和 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 专家 评估审核,经公 示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授予证书或者匾 牌。 第十九条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 电体育和 旅游主管部 门组织评审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村寨以及片区, 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命名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乡镇、 村寨和民族民间文化 生态保护区: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当 地具有广 泛群众基础,手工 工艺技术一 脉相承; (二)居 住相对集中,建筑 风格独特且具有一定规 模,自 然环境独特; (三) 生产、生活习俗特 点突出,保持 较好,有研究价值 和传承 意义; (四)当 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 取得显著成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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