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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刊 2020年第4期 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 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 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 (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 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第98期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 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 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 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筑处置相关工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国土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空间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国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 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 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 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 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 法规的规定处置。 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 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 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 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 任。 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 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行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士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 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 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自然资源主 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 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 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 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 第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 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 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 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 算。 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 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条城镇违法建筑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 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 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 浙江人大公提版丨91 ★ 常委会会刊 2020年第4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子 第十一条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为国士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 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 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 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186 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详细 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 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自然资源主管 度、建筑高度的;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以下简称申请拆除)。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 第十六条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 的合理误差范围的: 法建筑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 (三)在已峻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 强制拆除。 建,或著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乡村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 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标准的; 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 (五)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行条件的,自然资 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代短行,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自然资 第十二条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顶至第四项和第 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载明强制拆除实施 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 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 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 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 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 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入,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违法建筑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载明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 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定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 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 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当事人领取。 施拆除的情形.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其委托的具有相应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 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的鉴定结 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 论作出认定。 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对实施 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规划、用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 保护等相关手续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及其使用、管理等内 像。 容作出规定。 第二十条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设 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 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 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 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 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法建筑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乡村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的倩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 (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92浙江人大公推店 常委会会刊 2020年第4期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具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 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 乡环境整治、土地功能更新、景观提升等要求根据国王空间 备案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划,微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擎行为的。 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怕86米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 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 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 请拆除违法建筑,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自然资源主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应当提 筑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文 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化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 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 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具有前款规定情形 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 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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