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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年5 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 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 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蚕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与 品 种 选 育 、 审 定 第 三 章   蚕 种 生 产 与 经 营 第 四 章   蚕 种 质 量 管 理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 1—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蚕 种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 — 2—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蚕 遗 传 资 源 , 保 障 蚕 种 质 量 , 维 — 3—护 蚕 品 种 选 育 者 和 蚕 种 生 产 经 营 者 、 使 用 者 的 合 — 4—法 权 益 , 促 进 蚕 丝 业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蚕 品 种 选 育 , 蚕 种 生 产 、 经 营 、 管 理 等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本 条 例 — 5—所 称 蚕 种 是 指 桑 蚕 种 , 包 括 原 原 母 种 、 原 原 种 、 原 种 和 一 代 杂 交 种 ; 本 条 例 所 称 蚕 种 生 产 包 括 蚕 种 繁 育 、 冷 藏 、 浸 酸 。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6—应 当 加 强 对 蚕 种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 安 排 必 要 扶 持 — 7—资 金 , 加 强 蚕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与 利 用 , 开 展 蚕 种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 建 立 蚕 种 储 备 制 度 , 鼓 励 和 扶 持 蚕 种 的 科 学 研 究 与 优 良 品 种 推 广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蚕 种 的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做 好 蚕 种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    第 五 条  蚕 种 生 产 者 、 经 营 者 可 以 依 法 自 愿 成 立 或 者 参 加 行 业 协 会 。     行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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