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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刊 ★ 2020年第4期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总第98期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31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 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第六条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大运河遗产河 年1月1日起施行。 道保护纳入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长履职考核内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护的具体范围 2020年9月24日 和事项书面告知各级河长。 第七条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大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 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公布 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经 实施。 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 在报送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前,省和相关设区的市 例。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 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应当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 经批准公布的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 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 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履行 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报批程序。 第三条大运河产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 第八条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保护和管理工 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 作的重要依据。 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省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全省大运河遗产的总 第四条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 体保护要求、保护区划、分段分类分级标准、保护重点以及保 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 障措施。 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大运河 相关设区的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省大运河 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 遗产保护规划,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和管控要求。 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 涉及大运河水体、岸线和环境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 政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划,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 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协调 第九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由遗产区、缓冲区组成。 解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行 遗产区是指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 政部门承担。 护的区域。缓冲区是指遗产区外为保护大运河遗产的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 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对建设活动加以限制的区域, 浙江人大公报版113 ★ 常委会会刊 2020年第4期 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产,其保护 省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土地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由省 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与遗产区、缓冲区不一致的,省人民政 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 府可以依法予以调整,但保护范围不得小于遗产区,建设控 已划拨、出让的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的土地,尚未进行 总第98期 制地带不得小于缓冲区 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前报请省文物 第十条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 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 挖掘等作业;但是,遗产区内确需进行下列工程建设或者爆 织考古发掘。 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 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立大运河遗产标识系统,设置界桩界标,配设相应标志说 (一)大运河遗产保护有关的工程建设、景观维护、环境 明。 整治,历史文化街区整治; 第十七条禁止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二)防洪排涝工程和水文水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一)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大运河遗产河道水域; (三)航道和港口、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遗产保护标 建设: 识标志、界桩界标;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 (三)破坏、侵占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监测设施; 在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 (四)其他破坏或者妨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行为。 划,避开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或 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 者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员。 第十一条缓冲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大运河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 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建 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监测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 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 送监测报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 输、水利、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应当配合做 进行工程建设 好相关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缓冲区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 大运河遗产监测数据应当纳入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大运河 第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记 遗产保护要求。 录档案及其数据库,记录和保存大运河遗产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预警处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时,建设单 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现威胁大运河遗产安全的隐患,应 位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遗产影响评价材料。 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处置。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开 第十三条已有的不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的 展预警信息处置。 建设项目和设施,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 第二十条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 法逐步拆除、外迁或者整改:其中,属于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 织相关部门全面治理大运河遗产河道及其支线水系,综合整 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依法限期 治岸线和区域环境,构建生态良好的连续滨河空间。 拆除、外迁或者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 大运河遗产河道及其支线水系的水体水质应当符合水 法规规定执行。 功能要求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河道清淤疏凌、设施维 第二十一条相关没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护、居民住宅维修和树木种植等活动,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 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与大运河遗产相互依存的传统格局、历 第十五条划拨、出让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土地使用权 史风貌和生产生活延续性。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报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 14丨浙江汇人大公摊版 常委会会刊 ★ 2020年第4期 织大运河文化神和文化价值的发据、研究,开展大运河沿 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 岸戏曲、节庆、民俗、典故、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及其相关 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平台,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 资料和实物的普查、收集和整理,开展大运河文化的活态展 便利。 示展演工作,推进大运河文化精神的传承和发展。 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相关的志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总第98期 第二十三条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建立集文物陈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科普教育、文化宣传 第二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 等功能于一体的大运河遇产博物馆(展示馆)讲好大运河文 运河遗产保护基金。 化故事,推动人运河文化传播。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 鼓励依托线的名人故居、会销商号、传统村落工业遗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址,考古遗址等,开展大运河遗产的展示和宣传, 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 第三十一条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展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有关 有关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内容纳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大运河遗产开放展示场所列入 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约谈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并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大运 约谈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应当 河遗产研究宣传、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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