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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0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五章 水的再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节水型社会 和生态文明建设, 彰显泉城 1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控、合理开发、高 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 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导和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第五条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管理和 监督工作,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 管理工作。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农业节约用 水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综合 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 园林和林业绿化、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 作。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 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技 研发与推广, 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节水行动, 鼓励创 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对在节约用水方面 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 , 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 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培育节 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 城镇节水管理 第八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 辖 区节约用水规划,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 包括再生水、 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内 容。 第九条 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 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 案, 3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并保证节水设施 正常运行。 建设项目设计方 案应当包括节水设施设计方 案的内容;节 水设施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 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对纳入 取水许可管理及公共 供水管网内城镇 非居 民用水 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市、区县 分级管理。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历下区、市中区、 槐荫区、 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公共供水管网内年取水量三万立方米 以上的用水单位和市 级管理的 取水许可用水单位。其 他用水单 位由所在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 采用用水计划和用水定 额相结合的管理方 式,根据行业用水定 额、用水单位实际用水 需求、区域用水总 量控制指 标等因素,核定下达用水单位年度 用水计划, 并对用水计划执行 情况进行定 期考核。 第十二条 新增用水单位应当 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 申请用水 计划, 由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根据 许可取水量或者年度用水总 量 控制核定下达。 第十三条 因建设、生产、经 营等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 应当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 用水单位 存在用水单 耗或者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 标未 4达到行业标准、未按要求开展水 平衡测试以及拖欠超定额(计 划)用水加 价费用等情形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 因水资源 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或者企业转产、停产、减 产减少用水量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 应当核减用水单位用水计 划。 因户名发生变更、用水 性质变化、水表 停用与复接、销户 以及分户的,应当 向城乡水务主管部门 申请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 阶梯水价。对纳入 取水许可 的用水单位 超定额(计划)部 分加倍征收水资源 税;对公共 供 水管网内用水单位实行 超定额(计划) 累进加价征收水费。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可以 向城 乡水务主管部门 申请据实核定用水 量。 第十五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重点用水单位监控 名录,对纳入 名录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 量设施和用水 情况等实 行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信息 系 统,会同同 级统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健全用水节水统计 调查制度。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5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 应当优化农业产业 布局,合理 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引进耐旱、高产、高附加 值品种, 扶持农业 旱作技术和农作 物抗旱新品种的研发和推广,推动节 水型农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 灌区进行节水 灌溉技 术改造,推行 渠道防渗、管道 输水等节水 灌溉技术,提高水资 源的利用效 率。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推广 微滴灌、水肥一体化 等农业节水用水新技 术、新工 艺、新产 品,限制漫灌等粗放型 用水。 第十九条 农业灌溉应当完善计量设施, 逐步实行计 量收 费。灌区改造、泵站建设等农业 灌溉项目,应当同 时安装灌溉 用水计 量设施。 第二十条 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应当 按照职责加强农业节水 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指导和监 督产权单位加强农业节水设施的管理 维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 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 营主体加强节水设施的管理 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鼓励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 落实节水责任,加强 自我管理和 6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扶持和指导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农业新型经 营主体和农 户科学合理 兴建水库、集水 池、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 减少地下水资源开 采量。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节水设施建设、节水 灌溉技术研究 和产品生产,并给予资 金支持。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 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水管理 : (一)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培 训工作; (二)建立用水原 始记录和台账,接受城乡水务主管部门 的核查; (三) 安装和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有 两个以上水源 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或者两个以上用水单 元的,在 取水口和 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 量设施; (四)加强用水计 量设施、节水设施、 器具的管理和 维护 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出 现故障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定 期进行水 平衡测试。当用水 7性质、产品结构、生产工 艺等发生 变化时,应当及 时进行水 平 衡测试。 用水单位 季实际用水 量超过季计划用水 量百分之十的,城 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 警示;年实际用水 量超过计划用水 量 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督促、指导用 水单位 查找原因、开展水 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应当及 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 使用先进节水技 术、工艺和设备, 降低用水单 耗;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 废水处理 回用等措 施,提高水的 重复利用率。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 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政府 优 先采购政策,采购和使用通过认证的节水产 品和设备。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 使用节水 器具,节约用水。 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 耗水工艺、 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适 地适树,优先选用耐旱型 树木、花草,推广 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型 灌溉方式。 绿化、 环卫、消防用水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加强设 施管理, 防止用水 漏失或者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洗车、洗浴、洗涤、高尔夫球场、游泳馆、水 (雪)上娱乐、宾馆等行业,应当 采用节水技 术,安装使用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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