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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 辅助人员条例 (2020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维护公安 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 其警务辅助作用,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 人员的招聘使用、职业保障和管理监督 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 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 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 提供辅助工作 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公安队 伍建设规划,将辅警的工资福利、 装备服装、 教育培训以及日常 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3的原则,负责辅警的招聘、 管理和使用。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辅警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的招聘、薪酬 确定和工伤保险等 社会保障工作;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 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审核审查及烈属抚恤工作; (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医疗 保险管理工作。 与辅警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其他部门, 依其职责做好相应 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 招聘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 财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核定全区辅警额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辅警招聘计划 , 经同级机构编制、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 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4第十条 参加辅警招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年满18周岁;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和资格技能条件 ;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具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先聘用情形的,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 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 曾因违纪违规被公安机关 或者其他单位开除、辞退、 解聘的; (四) 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辅警招聘的人员,按照 考试、体能测试、体 检、考察、 公 示等程序 被决定聘用后,公安机关应与其 签订劳动 合同。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受法律保护,其行为5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 承担法律责 任。 第十四条 文职辅警 可以协助人民警察 从事行政管理、 技 术 服务、警务保障等 非执法岗位工作。 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 可以协助从事执法岗位的 相关工作。 辅警的岗位职责, 由自治区公安机关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 关规定,作出具 体规定。 第十五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履行职责 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 获得工作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社会保 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 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 劳动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服 从公安机关管理, 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二) 学习政治理 论和业务 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三) 严守工作 纪律,保守 秘密; (四) 忠于职守,文 明履职、规范 执勤;6(五)法律法规规定和 劳动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四章 职业保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财政部门核定全区辅警薪酬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辅警薪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辅警实行分级分 类管理, 根据辅警工作年 限、现实表现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辅警层 级晋升和薪酬 待遇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 辅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参加 基本养 老、医疗、工伤、 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 办理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定 期组织辅 警参加健康 检查。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其他相关 待遇,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规定。 第二十条 辅警因工 受伤、致残、死亡的,依法 享受相关待 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 遗属依法 享受相 关抚恤 待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取得显著成绩和有突出 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7公安机关面向优 秀辅警招 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 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 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 督制度,规范辅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 配发统一的工作 证件、 服 装标识,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 防护装备。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 收回配发的工作 证件、 服装、 标 识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辅警在工作中, 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 情形需要回 避的,应当回 避;当事人 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 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 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 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 立健全受理辅警 涉嫌违法违 纪投诉举报制度,依法依规 处理有关 投诉和举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应当将辅警 执行职务的情 况纳入督察 范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使用中8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七条 辅警在履行工作职责 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十八条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或者对辅警实施 不法 侵害的,依法 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 助人员的招聘、保障和管理, 可以参照本条例 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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