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2020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 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 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管理、 监督和保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 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 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 日常运转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 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平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 1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 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警务 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 作。 第五条 勤务辅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下列公安机 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 行安全检查,开展实有人口管理等社区警务工作;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 ,保护案(事)件现 场,救助受伤人员; 2(五)协助疏导道路交通,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 (六)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勤务 ; (七)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 第六条 文职辅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下列公安机 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 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 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 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 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 测、通信保障、资 金分析、 非涉密财务管理、实 验室分析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 装备保管和维护保 养等警务保障工 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 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 下列工作: (一) 办理涉及国家 秘密的事项,从事国内安全保 卫、技 术侦察等工作; (二)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 (三)保管 武器、警械; 3(四)开展案件 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出具鉴定 报告,从事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 (五)国家规定 禁止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 额度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 社会治安 状况和警力 配备情况相适应, 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动态调整。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 额度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 组织 编制, 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 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的指导下 统一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警务辅助 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则, 统一招聘 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发 布公告,按照自愿 报名、资 格审 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等程序实施,接受社 会监督。 经招聘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 与其签订劳 动合同。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 4(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遵守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政治 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年 满十八周岁; (四)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 体条件、 心理素质和工作 能力; (六)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 外,还应当具 备岗位所要 求的年龄、专业资质、专门技能等条件。 具有岗位所需的 特殊技能或者专业特长的人员以及退役军 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应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适当 放宽学 历、年龄等条件, 但是相关条件应当在招聘公 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招聘下列人员的 配偶、子女为警务辅助人员; 无配 偶、子女的,可以招聘其 兄弟姐妹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 烈士; (二)公安 英模,牺牲或者因公(工) 死亡的人民警察、 警务辅助人员; (三) 因公(工)导 致一至四级伤 残的人民警察、警务辅 助人员。 5第十二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 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 尚未查清的; (二) 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 处罚 的; (三) 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养的; (四) 因违法违 纪被开除、辞退或者 解聘的; (五)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省和 市有关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 层级化管理。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 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岗位责 任、层级晋升、保密管理等制 度,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 前培训。 公安机关应当定 期开展法 律、保密等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 技能培训,并且组织考试。考试成绩按照规定 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政治 思想、纪律 作风、工作 绩效、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年 度考核。考核结果作 为层级晋升、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 定,在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 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岗位招聘 优秀 6警务辅助人员。 公安机关面 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 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 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管理, 听从人民 警察指挥,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 明履职。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 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将警务工作 秘密和 工作中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 泄露、传递给他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 配发统一 的、区 别于人民警察的工作 证件、服 装和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 履行职责 期间,应当按照规定 穿着工作服 装,佩戴标识并且携带 工作证件。因工作需要 穿着便装的,应 当携带工作证件。非 履行职责 期间,不得 穿着工作服 装、佩戴 标识。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 配备必要的执勤和 安全防护 装备,但是不得 配备和使用 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 离职时,应当交 回配发的工作 证件、服 装、 标识和装备。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 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向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 举报和 投诉警务辅助人员 履行职责 中的违法违 纪行为的,受理 举报和 7投诉的部门应当及 时调查处理,并且按照有关规定 将结果告知 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 履行职责过 程中,存在可能影响 其公正 履职的情形的,应当 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 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 回避,由警务辅助人员所在的公安机关 决定。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不 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 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 章制度的; (四) 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 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 良影响 的; (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 情 形。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 薪酬和服装装备、教育培训等经 费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予以保障, 具体标准由市和区、县(市) 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确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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