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 州 市 城 市 公 园 管 理 条 例
(2020年9月15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
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1 了
加
强
城
市 公 园 管 理 , 改 善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和 人 居 环 境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城 市 公 园 (以 下 简 称 公 园 ),
是
指
具
有
良
好
的
园
林
绿
化
环
境
和
较
2完
善
的
设
施
, 具 备 改 善 生 态 、 美 化 环 境 、 游 览 休 憩 、 科 普 教 育 、 防 灾 避 险 等 功 能 , 面 向 公 众 开 放 的 公 共 场 所 。
公
园
实
行
名
录
管
理
。
公
园
名
录
的
确
定
3 和
调
整 , 由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相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提 出 意 见 ,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园 的 规 划 、 建 设 、 保 护 和 管 理 。
法 律 、 法 规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 森 林 公 园 、 湿 地 公 园 等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
第 四 条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含
4滨
海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
松
山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
同
5 )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公 园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 建 立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协 调 解 决 公 园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市 、 县( 市 、 区 ) 人 民政 府 应 当 将 公 园 建 设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划 , 并 将 政 府
投 资 建 设管 理 的 公 园的 保 护 、 管 理 等 费 用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第 五 条 市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公 园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并 组 织 实 施 本 条 例 。
公 园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公 园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管 理 的 公 园 由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管 理 单 位 , 非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管 理 的 公 园 由 建 设 单 位 确 定 管 理 单 位 。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本 条 例 规 定的 公 园 内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工 作 ,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府 确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公
安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文化旅游广电、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部门 ,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做 好 公 园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
第 六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对 破 坏 公 园 环 境 和 设 施 的 行 为 进 行 劝 阻 和 举 报。
鼓 励公 民 、 法 人和 非 法 人组 织 以 投 资 、捐 赠、 资助 等 方 式 参 与 公 园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
捐
资
6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以 享 有 公 园 以及 公 园 绿 地 、 树 木等 一 定 期 限的 冠 名 权 , 具体 办法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
第 二 章 规 划 与 建 设
第 七 条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应 当 组 织 规 划行 政 主 管 部 门和 园 林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等编 制 公 园 发 展 规 划 ,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经 批 准 的 公 园 发 展
规
划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 确 需 变 更 的 , 应 当 通 过论 证、 听 证等 方 式 听 取 专 家 和 公 众 的 意 见 , 并 报 原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
新 建 、 改 建 、扩 建 公 园 应 当 符 合 公 园 发 展 规 划 和 建 设 计 划 , 并 依 法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八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变 公 园 用 地性 质, 不 得非 法
占 用 公 园 用 地 。
因市 政 工 程 等 公益 性建 设项 目
确 需 占用 公 园 用 地 或 者 占 用 规 划 确 定 的 公 园 建 设 用 地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定程 序和 批 准 权限 办理,并 就 近 补 划 相 应 的 公 园 用 地 。
因特 殊 需 要临 时 占 用 公 园 用 地 的, 应 当 经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并
依 法办 理 临 时用 地审 批 手 续,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补 偿费 。占 用 期 满, 应 当及 时 归 还 并 由
占 用 单 位 负 责 恢 复原状 。
7 第 九 条 规 划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划 定 公 园 的 保 护 范 围 。
保 护 范 围 内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建(构)
筑 物, 与 公 园 的 距 离应 当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其 高 度 、 外 形 、 色 彩 以
及 建 筑 风 格 等 应 当 与 公 园 景 观 、 周 围环 境 相 协 调 ,不 得 影 响 自 然 景 观 和 人 文 历 史景 观 。
第 十 条 公 园 内 设置 水 、 电 、燃 气、 通信 等 管线 和 其 他 市 政 设 施 ,
应 当符 合 公 园 景观 和 相 关 安全 规 范要 求, 不 得 危 及人 身 和 财产安 全 , 不 得 影 响 绿 地 的 使 用 功 能 。
第十 一条 公 园 应 当 合 理 设 置 母 婴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 和 公厕 等 设 施 。
公 园 内 不 得建 设 与 公 园 功 能 无 关 的 建 (构 ) 筑 物。
第 十 二 条 公 园 建 设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具 有相 应 资 质 。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公 园 项 目
竣 工 后 , 经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验 收合 格 后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
第 三 章 保 护 与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公 园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建 立 健 全公 园 管 理 制 度 ;
(二) 建 立 公 园 档 案并 妥 善 保存 ;
(三) 保持 绿 化 景 观 和 园容 园 貌 良 好 , 定期 养护 ;
( 四 )保 持 公 园 设 备 设 施 完 好 , 保 证 其 正 常 使 用 ;
(五) 保 护 古 树名 木 、 文物 古 迹 和 历 史建 筑 ;
( 六 )规 范 公 园 管 理 人 员 的 服 务 行 为 , 维 护 正 常 游 览 秩 序 ;
8
法律法规 锦州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2020-12-0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4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