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条例 (2020年10月27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范围与规划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综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利 用,改善青年水闸东西干渠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障青年 水闸东西干渠的生态景观、 休闲、 补水、 灌溉、 排涝等功能, 促进城市品质提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广西壮族 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是指本市主城区 青年水闸东干渠、 西干渠(含西总干渠、 尖山干渠、 康熙岭干 渠)及其附属设施。   东干渠起于青年水闸左岸进水口,止于沙埠镇海棠村 兰海高速公路。   西总干渠起于青年水闸右岸进水口,止于子材街道巫 屋分水闸;尖山干渠起于巫屋分水闸,止于尖山街道分水 闸,以及起于尖山街道分水闸,止于尖山街道九鸦村兰海 高速公路和起于尖山街道分水闸,止于尖山街道黄坡村兰 海高速公路;康熙岭干渠起于巫屋分水闸,止于康熙岭镇 西围村兰海高速公路。   第三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保 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 划、综合管理、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健全管 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管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纳入本 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青年水闸东西干渠 管理利用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区人民政府以及干渠沿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干渠管理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 管理利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青年水闸东西 干渠生态景观和休闲等项目的设计建设。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青年水闸东西干渠 的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污水管 网等管理 维 护。   市 文化广电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挖掘、整理、阐释青 年水闸东西干渠的 历史文化价值,协调责任人保护、 修缮青 年水闸东西干渠 具有历史价值的渠段和临近的不可移动文 物。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利用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规划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自然资源、住房 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 ,在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三 个月 内依法完成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 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应当与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 专项规划 编制工作和内 容相 衔接。   第八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 应当遵循 下列原则 :   (一)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渠道有边坡 脚的,渠道左右 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 无边坡脚的,其管理范围根 据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渠道工程以及附属 土地的实际 情况确 定;   (二)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保护范围, 在管理范围的 外缘线向外延伸,具体边界根据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护管 理功能的 需要,并结合青年水闸东西干渠建设规划 控制实 际确定。   第九条 市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生态环境、住 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 在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三 个月内依法完成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 专项 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编制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 专项规划应当 遵循以 下原则: (一)渠道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有利于 促进生态 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 土空间规划、环 境保护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 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其 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对干渠的管理利用 不得减少渠道水域 面积; (四)综合发 挥干渠的生态景观、休闲等功能。   第十一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 专项规划 不得随 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 序进行。   编制涉及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其 他规划,应当 征求市 自然资源、水行政和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 在青年 水闸东西干渠渠 首、终点、 闸口等 地点设置公告牌。 公告牌应 当载明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 名称、主城区渠道范围 图、管理 范围、保护范围以及 禁止行为、 投诉和举报方式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 在流经住宅区、村 庄、 学校、医院、 市场、 公园等人口 密集区域的渠 段和简易便 桥、暗渠出入口、 垂直驳岸、 闸门设 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等 设施。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毁损公告牌、安全 护栏和警示标志等设施。   第十三条 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 为:  (一) 擅自改变渠道走向、截断渠道、 覆盖渠道, 破坏、 侵占、毁损堤坝、灌溉渠 系及附属设施;   (二) 擅自搭建构筑物、筑坝拦汊、挖渠破闸、挖堤扒 口;   (三) 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 水、污 染物;   (四) 清洗有毒、有污 染的车辆和物品;   (五) 饲养家禽家畜;   (六) 游泳;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除了符合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 专项规 划或者公益性建设项目 外,禁止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护 范围内 新建、 改建、 扩建住宅、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 厂房、洗 车场等不符合干渠功能设 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 新建、 改建、 扩建开发水利、 防治水害、整治渠道的 各类工程 设施和 修建桥梁、 道路、 管道、 缆线、 闸房、 取水、 排水等工程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需要临渠、跨渠、穿堤、破堤、筑坝、 围堰 的,应当 符合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 专项规划以及其 他有关的行 业技术要求。   建设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应当 报经相应的行政审批 主管部门 依法审批。  第十六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 验收的规定进行 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 前,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 围、保护范围内 已建成的与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 专项 规划不相符合的建 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由市、区人民 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 专 项规划的要求 依法进行 迁移、改造、拆除或者征收,并依法 予以补偿。   本条例施行 前,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 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未办理有关建设 手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 利用专项规划 确定的整治目标,制订青年水闸东西干渠 整 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 测青年水闸东西干渠 淤积情 况,对水 底污泥淤积严重影响青年水闸东西干渠过水排涝 或者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的,进行 清淤疏浚或者采取 其他的 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青年水闸东 西干渠 两岸的公用设施进行 维护管理和定 期检查维修,保 证公用设施 安全使用。第四章 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园林绿化,应当保护和 利用原有渠道、 湿地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 因地制宜建设口 袋公园、 带状公园等, 营造小桥流水的景观 风貌,打造具有钦州 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休闲园林景 观。   园林绿化 植物应当选择适宜本地气候生长的树种,并 注重选择市树、市花。   第二十一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渠道 驳岸的建设和改 造 应当根据规划 空间、功能定 位等运用科学合理的工程 措施进 行生态化处理。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沿岸绿 地建设应当 突出海绵效应,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对已经建成的渠段沿线应当进行合理改 造,增强干渠的海 绵体功能。   对 已覆盖的渠段,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将暗渠恢复为明 渠,并完善驳岸和沿岸绿 地等建设改 造。   第二十二条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护范围内的 滨水绿 道、步道等慢行交通设计、建设和改 造应当统 筹协调周边建 筑和景点,连通周边 现有道路, 突出沿线文化景观 特色和 绿道休闲 游憩、群众健身功能。有条 件的路段,慢行交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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