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暂 时 调 整 适 用 《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条 例 》 《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励 留 学 人 员 来 厦 创 业 工 作 规 定 》 的 决 定 (2020年12月11 日 厦 门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 为 适 应 企 业 — 1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需 要 , 厦 门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九 次 会 议 决 定 : 在 推 进 企 — 2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全 国 统 筹 和 省 级 统 筹 改 革 — 3 —期 间 , 授 权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职 工 — 4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条 例 》 《 厦 门 经 济 特 区 鼓 励 留 学 — 5 —人 员 来 厦 创 业 工 作 规 定 》 中 与 改 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暂时调整适用。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具 体 内 容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改 革 要 求 另 行 制 定 。 本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 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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