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2020年10月29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更好发挥 规划引领作用,彰显湿地特色,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 、 1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范围内湿地城市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县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范围为东营区和垦利区的行政区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城市建设,是指根据城市自然生态条件, 将湿地与城市有机融合,构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合理、湿 地特色鲜明、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城市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水域,包 括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和其他具有自然生态或者社会服务 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湿地。 第三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以生态文明为统领,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突出湿 地城市形态,严格保护湿地、科学修复湿地、 合理利用湿地 ;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多方参与;坚持产城融合、和谐宜 居、精细管理、精明增长,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的统一。 第四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突出黄河入海口湿地特色,体 现黄河、海洋、湿地、石油等东营特色文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城市建设指标评价体系 , 建立市区联动、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湿地城市 2建设工作。 东营区人民政府、垦利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湿地城 市建设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城市建设有关工作 。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提高规划科学 性、体现规划前瞻性、保持规划连续性。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城市建设相关 规划应当突出湿地特色,彰显湿地文化 ,满足湿地城市建设发 展需要。 经批准的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是湿地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 守。 第七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 和生态空间,明 确城市主中心、 副中心和次中心,形 成功能完 善、层级清晰、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蓝绿空间 占比不低 于百分之七十的组团式生态型城市,彰显 蓝绿交织、清新明亮, 湿地在城中、城 在湿地中的城市特色。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合理利用现有湿地 资源,以骨干河道、 道路水系等为 线,以湖泊、季节性湿地等为 点,科学规划湿地 3特色片区和湿地特色 景观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东营区人民政府、垦利区人民政 府(以 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 , 按照《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划定 重要湿 地、一 般湿地和其他湿地,构建 分级管控体系, 加强对湿地的 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城市建设空间 不得侵占湿地保护空间。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湿地生态 资源现状和生态发 展要求,综合考虑生态重要性和区位、规 模、功能等要 素,确 定中心城 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 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应当以保护修复为 主,依法合理利用 科学划定保护修复区域和合理利用区域,制定湿地 周边产业布 局、建 筑风貌、建设 强度等管控措施,维护生态系统功能,提 升生物多样性,打造城市核心生态空间。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 基础条件和发展 潜力, 科学划定中心城 重点开发区域,合理 确定建设时序、开发模式 和开发强度,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高标准 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城市功能区。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 化产城融合空间总体布局, 构建层次清晰、布局合理、功能协 4调、多元互补的产城融合发展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产城融合 示范区建设, 逐步调整 不适宜城市发展的产业业态。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 商业与 旅游、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要 求,统筹 编制城市 商业网点发展 规划, 重点建设特色 商业街区,繁荣城市夜经济, 促进商品消 费和服务 消费共同发展,提升湿地城市的活力。 第十三条 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以城市设 计为 主要手段的风貌管控制度,确定湿地城市总体 风貌格局,规范 空间景观秩序,加强对湿地特色、城市形态、 街道界面、公共 空间、文 脉延续、建 筑立面等要素的规划 控制。以出 让方式提 供国有土地 使用权,应当将城市设 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严格控制河湖水系、城市 景观轴、主要公园、主次干道周 边的建筑退线和高度,加强滨水湿地空间与建 筑空间的 景观渗 透。 第十四条 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划定城市 重点风貌 控制区,制定 风貌管控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下列区域应当 列入城市 重点风貌控制区: (一)城市 核心区; (二) 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 5(三) 重点开发区域; (四) 主要道路、河道、城市 广场、公园; (五) 对城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管 控导则应当 确定控制区的特色空间 营造、生态管 控、景观风貌管控、产业功能、湿地保护与利用 等特色要 求,将城市天际 线、功能 分区、建 筑风格及高 度、街 道界面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 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湿地城市 风貌 管控要求,划定城市绿 线、蓝线外侧的建设 控制区域,明 确区 域内建设 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 当严格用地管 控要求,合理 确定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规划 控制 指标。 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高度,新建城市 住宅项目 容积率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1.5,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5米;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 由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 题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供建设用地 使用性质或者 容积率非因公共利益和 公共安 全不得调整,因公共利益和 公共安全确需调整的,应当 符合控 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法定 程序进行。 6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规划管理 权限应当由市级相关部门负 责,不得委托下级部门行 使: (一) 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 (二) 重点开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市 级(含国有控股公司)投资项目、 跨区域建设项 目; (四) 占地面积、单体建 筑面积、建 筑高度其中一项 达到 确定标准的 非工业建设项目,具体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重点道路两侧商业和住宅项目; (六)城市 商业和住宅用地规划设 计条件审核; (七)其他应当 由市级相关部门规划管理的 事项。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城市建设相关规划要 求。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制定湿地城市建设项目年 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 7施。 调整湿地城市建设项目,应当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湿地 资源,通过 水系建设、地形地 貌整理、背景绿化、湿地 植被恢复等措施, 推进城市湿地 片区、湿地 景观带、湿地 公园、小微湿地等各 类 湿地工 程建设,保护和 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 完整性。 各类湿地工 程建设应当提 炼本土湿地 景观要素,城区湿地 应当突出精 致秀美的特色, 同公共空间充分融合; 郊野湿地应 当保持自然 风貌,展现 原生态风光。 第二十一条 在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内 从事建设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的有关规定。 在其他湿地内 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采用自然或者 生态的 材料和工艺进行建设, 减少施工对湿地生态 环境的影响; 建设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 时清理场地。 湿地周边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定 程序报批后进行 其选址、布局、高 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 调等,应当与 周 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影响湿地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 同东营区人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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