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2月22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 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8月27日阳泉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 第二节 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节 广告和照明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和管理2第二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废弃物处置 第四节 养犬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 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 管理的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 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政府统一领 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 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障市容和环3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 举报制度、投诉受理制度 、巡查监督制度,规范综合执 法机构的处置权限和处置程序, 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 话,及时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 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容和 环境卫生知识进行普及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维护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与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 源,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4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引导单位和个 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 治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 约, 引导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制度 第九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 下列规定划分 : (一)城市道路、 街巷、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 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 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 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 居住区,由物业管理 企业负 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居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由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 铁路、公路、 涵洞、河道、水域以及其他附 属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 育、娱乐、旅游景区、公园(公共 绿地)、城市 小游园、车站、农贸市场、 商铺和停车场 等公共场所以及报刊 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 临街设施,5由经营、管理、 产权单位负责;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以 及规划 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管理 、产权、使用单位负 责; (六)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热以及 空中管线等公共设施,由管理、 产权单位负责; (七)在建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待建、停建 工程工地由建设单位 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八)下水主管网、化粪池由管理单位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 使用人之间约 定管理责任的,由 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 围和权属划分 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 具有管辖权的市、县(区)人民 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和责任单位、责任 人签订责任书,并负责 指导、监督、 检查、通报市容和 环境卫生责任 区的责任 落实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责任区公 示制度,向社会公 开责任单位、责任 人、责任区范 围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应6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 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 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遇有降雪结冰,及时 清除积雪残冰; (四)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 反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 予以劝阻、制止; 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相关 执法部门报告。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 外立面应当按照批 准的设 计方案进行建设 或者改造,保持整洁、完好、美 观。外立面出现残损、变色、污渍等影响市容美观的, 由责任人负责维修。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 外安装窗栏、遮阳 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油烟机等设施,应当规范设 置、保持整洁。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 未封闭阳台、门窗外、7屋顶、平台,放置、悬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 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放置、晾晒有碍市 容的物 品。 第十四条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 通、监 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 符合相关设置规划 、 标准;有条件的应当合并设置。 架空的管线,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隐蔽, 有条件的应当改造入地。 管线设施应当保 持整洁、完好、牢固、安全,出现 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 整理、清洗、 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 擅自在城市道路 两侧或 者其他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经过 批准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保 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 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土地收储、拆除拆迁、房屋建筑、市政、 园林、道路交通各 类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围 挡、施工 标志牌和警示标志。除应急工程外,施工 现场 应当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和现场监控装置, 并和主管部门 联网,现场物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于8完工后清理并恢复原状。 第二节 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 持平整、完 好,在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 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 应当保 持正位、完好。 公共场地及设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缺失、移 位、堵塞等情况,责任单位、责任人 应当立 即修复;不 能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立 警示标志,在规定的 期限内修 复。 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公共场地设施 发生破损、缺失、 移位、堵塞等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按照应 急管理程序处置。 第十八条 共享交通工 具的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在规 定的区域存放共享交通工 具;经营者应当安 排专人管理, 使用者应当文明使用,保持共享交通工 具排列有序。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占用道路、 桥梁、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从事摆摊 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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