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23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与促进文— 2 —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维护公序良俗,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 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实行自治、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 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和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 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 制定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将所需工作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3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 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教育和引导,并协 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和个人 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举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者、 先进模 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 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牢固 树立国家观 念,热爱祖国,积极维护国 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 族团结;尊重和爱护国 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 奏唱、播放、使用国歌。 公民应当自 觉践行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 庭美德,不 断提升 个人品德和文明素养。 第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 卫生,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不 随地吐痰、便溺;— 4 — (二)不 破坏公共厕所设施,文明 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三)不 乱扔口香糖、烟蒂、果皮、纸屑、快递包装、餐盒 (筷)等废弃物; (四)不在 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时合理 避让他人; (五)在公共 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 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正确佩戴口罩; (六) 依法接受传染病调查、检 验、样本采集、隔离治疗等措 施,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其他维护公共 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 爱护生态环境,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不 破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在 城市绿地、 公园、景 区等区域 采摘花果; (二)不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非法捕猎、运输、贩卖、购 买、加工、 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 (三)不在 禁止的区域 露天烧烤食品,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 垃圾等物质; (四)按照规定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堆、乱倒、混投; (五)组织、 参加 娱乐、 健身等活动,按照国家规定 标准控制 音响设备音量,自觉清理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不 影响他人正常— 5 —工作和 生活; (六)其他 爱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 秩序,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在公共 场所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参加 娱乐观赏活动 时遵守 秩序和礼仪,与他人 保持适当 距离,不喧哗吵闹、粗言秽 语、袒露身体; (二) 使用电梯先下后上,行经 楼梯或者天桥等设施时有序 通过; (三) 尊医重卫,文明 就医,遵守各 项诊疗服务制度, 尊重 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 途径和程序处理 医疗纠纷,维 护正常医疗秩序; (四) 尊师重教,维护 正常教育教 学秩序; (五)不 高空抛物,不在 阳台、室外晾衣架上搁置危险物品, 防止建筑物的附 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六)其他维护公共 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 驾乘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车辆经过积 水路段、 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灯的路口时应当 减速慢行,在 行人通过时应当 停车礼让;夜间行驶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 (二) 驾乘电动自行 车时按照规定 佩戴安全头盔,按照划定— 6 —的车道行驶,不超速、逆行、抢道; (三) 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 使用、规范 停放; (四)行人过 马路时应当 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不 闯红 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 使用手机、游戏机等电子设备; (五)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 旅游,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 (二)不 破坏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 革命遗址遗迹,自觉维护 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 (三) 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不在文物 古迹、 风景名胜等旅 游资源上涂写、刻画; (四) 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 擅自进入 尚未开放的区域和 景 区、景点游玩,不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五)其他文明 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主动维护社区 秩序,参与文明社区建设, 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不在共用区域 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 的物品; (二)不 占用消防通道,不 占用他人 车位,不 妨碍他人正常 通行;— 7 — (三)进行 装修装饰作业时,不 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 (四)不 擅自接拉电线,不在建 筑物共用通道、 楼梯间、安全 出口等区域 停放电动自行 车或者为电动自行 车充电; (五)其他维护社区 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村文明, 保护乡村 环境,遵守 下列 行为规范 : (一) 移风易俗,文明 节俭操办婚丧事宜,自觉抵制人情风, 不参与 封建迷信活动; (二) 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及时 清理畜禽粪便; (三)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在道 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 草、土石等杂物; (四)不 向水体及岸边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五)遵守乡村规划,不 违法建造、改造房屋; (六)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 网,维护 互联网安全和秩序,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不 编造、传播虚假、低俗、暴力等不良 信息; (二)不 侮辱、诽谤、骚扰他人,不 煽动网络暴力舆论; (三)不 泄露、传播、篡改他人的 私密信息; (四)不 从事网络诈骗、赌博等非法活动;— 8 — (五)其他维护 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 勤俭节约、珍惜粮食,文明用 餐、合理 消 费,践行 “光盘行动”,制止 餐饮浪费,主动 使用“公筷公 勺”取餐,自助分餐用餐。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 配备公筷公勺,引导 消费者适当合理 点餐、 文明健 康就餐。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应当文明养 犬,遵守 下列行为规范 : (一)按照规定为 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二)按照规定 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 (三)不在 禁养区内 饲养犬只,不在 限养区内 饲养烈性犬和 大型犬; (四) 携犬只外出应当及时 清理犬只粪便; (五) 携犬只外出应当 使用束犬链,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 车或者进入 幼儿园、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 展览馆、商场、 超市、宾馆、餐饮店、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 场所; (六) 携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 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 (七)携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 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八)其他文明养 犬的行为规范。 军警犬、助残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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