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0年11月12日武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日甘 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 节约用水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 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1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 办法》 《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行政、 经济、 技术、 管理等 综合措施,调整用水结构,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合理高效 利用水资源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遵循节水优先、 统筹规划、 总量控制 、 定额管理、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 地下水、充分利用非常规水。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约 用水专项规划,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制定节约用水政策 和激励措施,保障节约用水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 机制和服务体系,完善节约用水责任制,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 — 2 — 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农业农村、 住建、 工信、 自 然资源、 生态环境、 科技、 林草、 财政、 市场监管、 教育、 商务、 卫 生健康、文体广电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做好本辖区的节约用水工作。 基层供水用水管理单位、用水户协会 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 义务,对 浪费水 资源和损 毁节约用水设施设 备、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 的行为有 权依法监督和 举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市 情水情和节约用水 宣传教育, 普及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节水 知识,增强全民节约 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 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 — 3 — 为进行 舆论监督。 学校、 商场、 宾馆、医院、 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 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 知识。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 有关部门,根据国 家和甘肃省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水资源 状况,编制节约用水区域专项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节约用水区域专项规划的制定和 修改应当 征求专家和公众 的意见。 经批准的节约用水区域专项规划应当 严格执行,确需调整 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 报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行 业用水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用水管理、 水资源配置、 计划用水 、 取水许可审批、水 费收缴的依据,任 何用水单位和 个人应当 严 格执行。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严格实行区域用水 总量和 强度控制,建立 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 强度 — 4 — 控制指 标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 经济技术条 件、 水量分配 方案和年度 预测来水量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 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 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计划用水单位应当 每 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 用水总量控制指 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 记录,按照统 筹协调、 综合 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 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 核定的计划用水指 标用水, 未取得 计划用水指 标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计划用水 具体管理办法,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上级政府下 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 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资源配置 或者水量分 配方案。区域水资源配置 不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 标,地下水 配置不得超过区域地下水开采量控制指 标。 建立多层级的水权配置机制,将区域用水总量指 标逐级细 — 5 — 化分解到用水户。水 权实行实 名制管理,供水用水管理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水 权配置和取用水 台账。 第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 土空间规划、 工业 园区规划、 行业发展规划、 重大建设项 目布局规划等 涉及水资源 利用的,应当进行水资源 论证,规划 布局和规模应当与区域水 资源条 件相适应。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 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编制建设项 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 建设项 目水资源 论证 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取水许可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管理 权限及时核发、注销、延续取 水许可证。在取水许可证延续换发时,应当按照水 权配置方案 和实际用水量, 重新核定许可水量, 核减的水量指 标作为生态 水量或者政府预留水量再配置;对区域用水总量 达到或者超过 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 标的,不得许可新增取水。 第十六条 取用水户应当按照取水 许可证和水资源 使用权 证载明的水源、 取水 口位置、 取用水量、 用 途、权利期限等取用 水。 改变水资源用 途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市、 县(区)人民 — 6 —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总量 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 标区 域的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以及新增用水规 模的取水 许可申请限 制审批。 取水总量 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 标的区域, 除通过 水权转让获得用水指 标外,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对 该区域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以及新增用水规 模的取 水许可申请暂停审批。 第十八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 艺和设备,淘 汰落后的、 耗水量高的工 艺、 设备和产品, 增加循环用水次 数, 提高水的 重复利用率。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 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 时 间内停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落后的、 耗水量高的工 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划 定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 禁止开采区,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禁止新打机井,严格控制旧井更新,逐 步压减开采量。 确需旧井更新的,应当 报主管部门批准,取 得 水权和机井指标,回填原井。 地下水 禁止开采区 除保留人畜饮水、生态用水机 井外,其 他机井应当有计划关 闭。 — 7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取用地下水。 确需保 留的,经所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 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一) 除法定取水 不需要许可的情形外,无取水许可证的; (二) 城镇公共供水管 网覆盖区域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采用自 备水源井取水的 ; (三)有地表水供水条 件,非水 质原因使用自备水源井取 水的; (四) 新增地下水用 于火力发电、 景观工程等高耗水行业 的; (五)地下水 受到严重污染的; (六)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节水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需开展水资源 论证的相关规划,应当开展节水 评价。涉及 取水许可的建设项 目,应当 在水资源 论证阶段开展节水 评价。 第二十二条 取水应当实行计量管理。各 类取用水户应当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安装和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 填报取水 统计报表,定 期检查和维护计量设施, 确保正常运行,不同用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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