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4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2值观,推动社会进步,建设文明瓷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 动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 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 施、社会共治、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工作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本辖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 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参3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 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行为规范和公序良 俗,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发扬工匠精神,弘扬优秀陶瓷文化; (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孝老爱亲,平等相待,邻 里和睦,互帮互助; (三)关爱和尊重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英雄模范、军 人、烈士及其家属; (四)尊师重教, 立德树人,培育优良 校风、教风、 学 风; (五)弘扬 健康的网络文化,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六)遵守公共 礼仪,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 语礼貌, 不喧哗,不打闹;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 上下,为老年人、 病人、 残疾人、孕妇和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4(八)等 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 梯靠右行走; (九)遇到突发公共 安全事件,不聚集、围观、起哄; (十)尊重 医学规律和 医务人员,配合开展 诊疗活动; (十一)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预防性措施; (十二) 杜绝餐饮浪费,使用公筷公勺,推行 分餐制,不 酗酒、不劝酒; (十三) 低碳生活,绿色消费,节约资源,不选用不可降 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控制使用一次 性纸杯和办公用品; (十四) 崇尚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十五)文明 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 (十六) 采取健康、文明、 环保的方式旅游; (十七)诚信经营、文明 服务; (十八) 分类投放垃圾,规范 停放车辆,文明有序 如厕; (十九)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 产、生活。 第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塑料袋、果皮纸屑等5废弃物; (三) 擅自在建筑物、构 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 上张 贴、悬挂宣传品, 或者任意刻画、涂写等; (四) 损毁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等公共 绿地和绿化设 施; (五) 损毁路面井盖、照明、 环境卫生设施, 踩踏、涂 污、损毁候车亭、休息椅、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六) 运输垃圾以及其他 散装物料,未采取遮盖、封闭、 喷淋、围挡等措施导 致遗撒、泄漏的; (七)在公共场所开展 娱乐、健身、经营、宣传等活动 时,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的 排放标准; (八)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 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 向河流、水库、湖泊、地热水等水体及水源区保护 范围内倾倒、抛撒垃圾、违反规定排放污水; (二)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从事旅游、游泳、垂钓 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 违反规定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 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6(四)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 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 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他 人; (二) 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 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信息; (三)观 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展览、电影,参加 游 园、集会等公共活动 时不服从现场管理; (四)办 理婚丧嫁娶事宜时,妨碍道路交通、占用公共区 域; (五) 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携带宠物出户不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随意遗弃宠物; (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 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一)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 使用灯光和喇叭、随意变 道、抢道、追逐,不礼让行人, 积水路段不减速; (二) 驾驶车辆时吸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 具; (三) 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 外抛掷物品;7(四) 驾驶电动自行 车和其他 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 在非机 动车道上行驶,任意占用机动 车道、人行道行 驶,违反规定载 人载物; (五) 车辆不按照规定 地点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应 急通 道以及人行道、 盲道等; (六)行人 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随意横穿道路,跨 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七)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 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 车辆; (八) 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或者向过往车辆散发小广 告、兜售花卉、饰品等物品;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占座、霸座,强迫他人让座, 干扰客运车辆驾驶人正常驾驶; (十) 丢弃、损坏或者不按照规定 停放互联网租赁交通工 具; (十一)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 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 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 族生活习惯; (二) 涂污、损毁古窑址、古里弄等文物 古迹、旅游公共 设施; 8(三) 采挖、攀折景区植物,损害景区原 貌,伤害或者违 规投喂动物; (四)强 拉他人拍照、合 影; (五) 擅自到未开放的区域 或者危险区域游玩; (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 不文明旅游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经 营行为: (一) 违反规定在道路、广场、人行 天桥、地下通道等公 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二) 擅自在城市道路进行商业广告巡游宣传; (三) 营运车辆在公共场所高声揽客或者强行载客; (四)通过 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 送商业信息,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 不文明经 营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一) 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 (二) 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内道 路、场地; (三) 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 (四) 损坏、侵占、移动公共设施; (五) 装饰装修房屋影响他人生活; (六) 不按照规定 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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