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第 7 号 (总第 272 期)265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 年 11 月 24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 《阜
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同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
意见,予以批准,由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布施行。
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9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
月 24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和
利用,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
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查海文化遗址,包括
查海遗址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与其文化类型相同
的古文化遗址。
查海遗址是指位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
镇查海村,经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遗址。
第四条 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
原则,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周边
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查海文化遗
址保护工作。
查海文化遗址所在地的县(以下简称“县”
含区,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查海文
化遗址保护工作。
查海文化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协助做好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海文化
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266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民
政、国有资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
技、交通运输、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
司法行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查海文化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负责征集、 收藏、 保管、
研究、展示、交流与查海文化遗址相关的文物。
第七条 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应
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查海文化遗址保
护总体规划。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编
制查海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
序报请批准。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查海文化
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社
会捐资等形式,筹集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
资金。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养
查海文化遗址文物研究、宣传推广、文化创意、
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等人才。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查海文化文物资
源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
应当诠释、展示、宣传查海文化价值,加强查
海文化交流与合作,提升查海文化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行政学院等将查海文化知识纳入地方课程内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
保护查海文化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遗址及保护
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查海
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
理权限,根据文物普查、专项调查、考古发掘
等结果,拟定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由市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
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应当包括遗址简介、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措施等内容。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查海文化
遗址, 应当根据其文化价值, 及时确定保护级别。
第十五条 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已经发掘遗址的房址、墓葬、壕沟
等遗迹;
(三)未发掘遗址本体;
(四)遗址采集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
器等文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查海文化遗迹。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
定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根据查海文
化遗址保护需要, 对遗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在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
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2020 年第 7 号 (总第 272 期)267
(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修建坟墓、
深翻土地;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四)倾倒、排放污染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六)涂污、刻画、损毁、擅自移动管护
设施或者标志;
(七)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
境风貌的行为。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
单位,制定前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具体标准。
第十七条 考古发掘单位对查海文化遗址
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前,应当依法
履行报批手续, 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考古调查、 勘探、 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
并提出保护意见。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考古研究
机构通过合作考古方式,参加国家、省考古发
掘单位对查海文化遗址的考古发掘、 资料整理、
文物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查
海文化遗址保护志愿服务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阜新查海遗
址博物馆捐赠文物、资料等。
第十九条 查海文化遗址的展示和利用,
应当在保护的基础上, 坚持规划引领、 示范先行、
最小干预的原则,挖掘文化内涵,发展文旅融
合新业态。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查海文化遗址,
建立遗址保护利用示范区,申请纳入国家大遗址保护规划,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第二十条 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应当提升
文物展示水平,充分利用博物馆资源,发挥公
共文化服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 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应当加
强查海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查海
文化遗址考古成果转化为社会文化成果,阜新
查海遗址博物馆应当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查海文
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修建坟墓、
深翻土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五)涂污、刻画、损毁、擅自移动管护
设施或者标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26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 0 2 1年1月1日起
施行。
关于《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的说明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29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查海遗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
自治县沙拉镇查海村西南2.5千米的向阳扇面台
地上。1982年5月,全国第二次文物普查时被
发现,1987 年—1994 年先后进行 7 次发掘,发
掘面积7800余平方米。1992年,阜新查海遗
址博物馆开馆。1996年12月25日,查海遗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公布为全国第四批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碳十四测定,年代距今
8000年。目前,在阜新市发现十余处与查海遗
址同时期同类型的遗址,因其特有的文化类型
被考古界和史学界确定为“查海文化”。查海
文化是红山文化的主源之一,是辽河流域新石
器时代的文化代表,在中华民族文明史上具有
重要地位。考古证实,查海文化遗存是中国北方辽河流域农业重要发源地,查海遗址是新石
器时代定居农业聚落。玉 玦等玉器的发现,开
启东北亚玉文化之源,证实查海玉器是世界最
早的真玉器,标准化、规范化的玉加工技术从
查海时代开始。已故的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先
生依托查海遗址出土的玉器,提出“中华文明
万年起步”的重大学术观点,并于1991年为查
海遗址题字——“玉龙故乡、文明发端”。“龙
形堆石”、龙纹陶片等“龙文化”的发现,证
实查海遗址是中国龙文化的发祥地、中华民族
龙图腾的诞生地。轴承(石)的发现,证实查
海先民创造了世界上最早的轴承,查海遗址是
机械工业的诞生地。神像的发现,证实世界最
早高等级神像来自查海遗址,是人类原始宗教
起源的实物资料。由于红山遗址的发现早于查
海遗址,社会掀起“红山文化热”。与
法律法规 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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