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以下简称辅 警)管理,明确辅警岗位职责, 保障辅警依法履职,维护 辅警合法权益,发挥 辅警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 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 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 辅警的招聘使用、权 益保障、管理监督等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 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 治安志愿者、 护村队、 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 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 的人员,不属于辅警。2第三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或 者带领下开展工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辅警管理遵循 依法规范、 责权明晰、 严格监督、 合理保障的原则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 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 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使用 和管理。 机构编制、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公安工作需要、 本 地经济社会发展 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合理配置辅警力量 , 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第六条 辅警实行员额制管理。按照总量控制、 适应需 求、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级核定,分类使用。 辅警员额配备的具体数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 , 经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核准,报同 级人民政府审批 。 各级公安机关政法专项编空编 率超过10%的,不 得招 聘辅警。3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装 备配置、 教育培训、保险、奖励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 费列入 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 则,统一标准和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 缺情况, 提出招聘 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 主 管部门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 示。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 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报上 一级公安机 关备案。 第九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 (二) 拥护中国共 产党领导,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 法,遵 守法律法规, 品行端正; (三)年 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 五周岁以下。 艰苦边 远地区、 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年龄上限可以放宽到四 十周岁; (四)具有大 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4工作能力。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退役军人, 学历可以放宽到高 中,但是晋升三级辅警时应当取得大专以上学历 ; (五)身心健康,符合招录人民警察体 能测评、体检标 准。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可以对以上条 款作出补充规定,从 严限定招聘条 件。 第十条 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 件下,应当 优先招聘为辅警 : (一)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 配偶、子女; (二)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 (三)警察类 、政法类 院校或者政法专 业毕业生;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 他应当优先招聘人员。 第十一条 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招聘为辅警 :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 被立案调 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二) 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 聘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从事辅警工作合同 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 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 他情形。5第十二条 辅警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按照批准的用人 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 统一招聘程序招聘辅警,公安机关 各警种、部门和基层 科所队不 得自行组织招聘。 第十三条 招聘辅警 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按照发 布公 告、 自愿报 名、 资格审 查、笔试面试、 体能测评、 体检、考察、 公示等程序进行。 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聘 急 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简 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 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与拟招聘的辅警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除应当包括劳动合同 期限、工作内 容、工作 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社会保 险、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 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 外,还应当约定试用 期、福利待遇、终止合同情 形、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的配 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 血亲以及近姻亲,除另有规定 外,不得被招聘到该人民警 察同一部门,或者有 直接管理、 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 第三章 义务和职责 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 列义务:6(一)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三)服从管理, 听从指挥,遵 守纪律,保 守工作秘 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 劳动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 可以在非 执法岗位 设置文职辅警, 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 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 在执法岗位 设置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 开展执法执勤和 其他勤务活动。 第十八条 文职辅警 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 列工作: (一)接线查询、窗口服务、 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 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 (二)文书助理、 心理咨询、医疗、翻译、 资金分析、 非涉 密财务管理等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服务和 新闻宣传工作; (三) 计算机网络维护、 数据分 析、软件开发、 安 全监测 通讯保障、 实 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四)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 装备保管和维护保 养等 警务保障工作 ; (五)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其 他工作。 第十九条 勤务辅警应当在人民警察指挥下协助从事下 列工作: (一)巡逻、值守;7(二) 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三) 疏导交通,提 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采集 交通违法 信息; (四)社会治安防范、 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五)应当在人民警察指挥下 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勤务辅警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从 事下列工作: (一)预防、制 止违法犯罪活动 ; (二)治安 检查以及对人员 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 盘查、堵控、监控、 看管违法犯罪 嫌疑人; (四)维护大 型群众性活动、案(事) 件现场秩序,保 护案(事) 件现场; (五)戒毒人员日常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检查 、毒 品公开查缉; (六)公安监管 场所的管理勤务 ; (七)社会管理服务; (八)在办理行政 案件中接报案、 受案登记、接受证据、 信息采集、调解、 送达文书等工作 ; (九)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从事的其 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辅警不 得从事下 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 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 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8(三) 案件调查取证、出具 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 (五)作出行政 处理决定 ; (六)审核 案件; (七)保管 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规定 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 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遇有正在危害公共安 全、扰乱社会秩序和 侵害公民人身、 财 产安全的情形时,辅警 可以在人民警察的 带领下,协助使用 必要的警 械予以制止。 第四章 权利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辅警 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岗位职责 必要的工作条 件; (二) 获得工作报 酬,享受福利和保险、保障 待遇; (三) 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陪护假 等各项 休假权利; (四)接受岗位所需的 知识培训; (五)对本 单位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 (六)依法提出 申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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