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 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发展志 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 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1-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及 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 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 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 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 、 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志愿服务体系 , 大力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支持志愿者、志愿 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首都精 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 需求。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 、 合法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 会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由精神文明建设委 -2-员会办事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 制。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 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推广和宣传表彰,将 志愿服务工作纳 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 容。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 入国民经 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和 计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 策和措 施,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 资金支持, 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 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 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 活动的指导,在 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 帮助,协助有关部 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 制,组织 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 管 理工作, 拟订有关政 策和措施,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受理投诉、 举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青团、 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科协、文 联等有关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 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 -3-务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 联合会是本市志愿服务 枢纽型社会 组织, 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 职责,按照本条例和组织 章程指导本市志愿服务有关工作的开展 ,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 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 息系统“志愿北京 ”信 息平台,加强志愿者信 息保护,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 服务对象提供 注册登记、项目发布、供需对 接、服务 记录、诉求 反映等服务。 “志愿北京 ”信息平台的数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 入全 国志愿服务信 息系统,实 现志愿服务信 息共享交换和合理 使用, 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大 数据支撑。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 尊重志愿者和志愿者的 劳动。本市鼓励 各类组织和 个人依法开展、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残疾人、 未成年人、 老年人等有 困难的个人和需 要帮助的家 庭提供志愿服 务。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 积极开展志 愿服务宣传活动,传 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本市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发布者、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免费向社会发 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 息。 -4-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 具备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组织 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与其年 龄、智 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者 注册制度, 优化注册方式, 简化注册程序,为志愿者 注册提供便利。注册制度应当 包括注册 所需志愿者 个人信息范围、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告知、注册申请确 认时限、注册结果反馈、志愿服务 意愿与志愿服务 项目匹配规则 等事项。 志愿者 可以通过 “志愿北京 ”信息平台自行注册,也可以通 过志愿服务组织 注册。志愿者提供的 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四条 志愿者依法 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个人意愿和能力 选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 (二) 获得有关志愿服务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了解志 愿服务过 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必需的条 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 教育和培 训; (五) 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 -5-遇到的困难; (六) 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无偿、 如实、及时 出具 志愿服务 记录证明; (七) 因从事志愿服务导 致本人人 身、财产损害时,依法 获 得救济和补偿;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 监督,提 出批评和建议; (九)依法 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 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志愿服务协议 约定的义务,服从 管理,接受必要 的培训,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 (二) 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 告知志愿服 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 (三)合理、适当 使用志愿服务 标志; (四)保 守在志愿服务中 获悉的国家 秘密、个人隐私、商业 秘密或者依法 受保护的其他信 息; (五)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 格尊严; (六)依法应当 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 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 基金会等组织 形式。市、区民政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登 记的志愿服务组织 标识其身份并向社会公 告。 -6-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组织,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 登记的志 愿服务组织 申请成为其单位会员或者 分支机构 ;居民委员会、 村 民委员会 同意成立的 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团体,由 乡镇人民政 府、 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者 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 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鼓励志愿者加 入志愿服务组织,以组织的 方式开展志愿 服务活动,提 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 专业化水平。 志愿服务组织 可以依法 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需 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 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 出志愿服务 申 请。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章 程建立健全志愿者加 入和退出制度。 本市鼓励通过“志愿北京 ”信息平台招募志愿者,发 布志愿 服务需求信 息。志愿服务的有关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 愿服务对象 之间应当通过当 面协商、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达成协 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 容、方式、时间、 地点、工作条 件和安全 保障措施等,明 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签订书面协议: -7-(一)志愿服务活动对人 身安全、 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志愿服务 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三)为大 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 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 (五) 境外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 志愿服务活动的 ; (六)任 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 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 当向志愿者 普及志愿服务通用知识,明 确志愿者 岗位职责和服务 规范;志愿服务活动需 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 相关培 训。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 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参与志 愿服务活动提供 必要的安全、 卫生等条件;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 需要,可以提供 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 ;确需安排志愿者参与 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 就可能发生的人身危 险和相应的 防范措施向志愿者作 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并事先为 志愿者 购买相应的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 尊重志愿者 ;对志愿服务 项目 可能给志愿者 带来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 防范措施作 出必要的告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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