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视点 ZHANGJIAJIE DAILY 张家界新闻网http://www.zjinews.cn 2021年1月12日 星期二 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1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第二十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 立定期巡树制度,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区)林业主 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本: 负责落实巡树责任制,督促巡树责任人每半年 管部门报告。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 至少开展一次巡树活动。对巡树过程中发现的 在接到报告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 (2020年第6号) 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向题,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 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登记,由所有权人处置, 《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1日经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解决。 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级古树、名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 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采 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级古树由市林业主管部 米处划定为古树名木生态保护红线。对主动拆 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后续保护。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除红线范围内已有的建(构)筑物(文物古迹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 2020年12月25日 级古树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定,报同级 除外)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 为 人民政府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应补偿。 一)砍伐;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 (二)刻划、钉钉、击打、剥皮、掘根、 第八条坚持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古树名本以及古树群,其保护范围可以由市、 攀树、折枝、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促进生态 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 利用原则;通过建设古树名木公园、科普和生 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支撑物: 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 态文明教育基地等,对古树名木进行适度开发 一)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的,市、 三)在古树名木所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利用。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和 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保护主管部 内挖坑取土、采石挖砂、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 技术推广应用,充分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文 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门协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围地面、非保护性填土、圈地养殖、铺管架 化、生态、科研价值。 第十七条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古 线、烧火、排烟、颌倒污水、堆放和倾倒易燃 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保护对象为古树、名木、 在城乡绿化建设中,科学选择树种;对 树名本保护牌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制 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以及修建或者扩建临 大树和古树后续资源(以下统称为古树名 性状优良、保护价值高的树木实行重点培育, 理单位负责养护: 作和悬挂。悬挂古树名木保护牌不得影响古树 时和永久性建(构)筑物; 木)。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 规划建设古树后续资源。 (三)在现有和新建自然保护地(国家公 名木生长 (四)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 、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 第二。 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 质公园、石漠公园、草原公园等自然公园、风 元 化、观赏、科研价值以及重要纪念意义的树 报,损伤、毁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 要,对古树名木设立支撑架、保护围栏、避雷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未尽到养护责任的, 木;大树是指胸径在1米以上的树木;古树后 景名胜区)和国有林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管 装置、视频监控和智慧感知终端等保护设施。 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 理单位负责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 因养护不当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养护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 (四)在城市道路、街巷、广场、公园、 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坚持政府主导、 个人可以享有认养期限内的署名权。 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全面保护、科学管护的 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市、 部门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信 (五)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和城乡 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术保护牌、保护设施 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息,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 居民房前屋后已明确权属的古树名木,由所有 续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县(区)林业主管部 的,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对古树名未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 调查、认定和建档。经认定属于古树名木的, 权人负责养护。所有权人无能力养护的,经其 门意见,并依法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保护纳人国土空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同意,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养护 处五百元以上- 一于元以下的罚款 将古树名木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纳人古树名木保护范的林木的所有权 责任单位或者养护责任人;古树名木未明确权 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 ,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或者提供重大违 属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擅自处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死亡、核实注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 法案件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 负责养护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 销的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其 六)城镇居民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 政府应当给予补助或奖励 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本保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 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保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护相关工作 (七)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由认 护性移植的,必须经市、县(区)林业主管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 年组织一次古树名本普查,建立健全古树名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 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和健康档案,建立 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定程序报同级或者上级人 、十九条、 十一条规定,砍伐、毁坏或者 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巡查、上报等相关保护工作。 动态数据库,及时发布和更新资源状况信息。 责养护: 民政府批准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保 第十一条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树龄 (八)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建设期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护古树名木,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义 500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300年以上不 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修剪等防护措 《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 务巡树等形式,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 满500年的为二级古树,树龄100年以上不满 (九)其它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县(区) 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法规的规定处罚。 300年的为三级古树。大树或古树后续资源依 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二)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 第二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照三级古树保护。 第十四条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 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失职渎职致使 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按一级古树保护。符 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古树名木养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 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死亡的,对负有责任的 育,利用本地民间习俗、传统节庆等形式,组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纳人名木范畴: 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贵任和义务 避让或者进行有效保护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贵任人应当加强对古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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