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8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云
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章 传承发展与利用
第五章 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各
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
认定、传承、传播、发展和利用等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
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
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弘扬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
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护、长远规
—— 2 ——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推动
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
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并逐步增加
地方财政 投入,建 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 度,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队伍建设,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 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
(二)制定并组 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 记录、建 档;
(四)组 织申报、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和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 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 宣传活动;
(六) 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经费,并对资 金使用
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 3 ——查活动实施 监督和管理;
(八)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 检查,对 违反本条例
的行为进行 处罚;
(九)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 改革、财政、民族 宗教
民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 业和信息化、商务、自 然资源
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教育体育、 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市场 监管等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 做好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
通过设 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
资料、实物、资 金以及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工作,并对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本级非物质文
—— 4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明 确保护责任 单位。
自治州、县(市)级新 增的代表性项目名录 每三年公布一
次。
代表性项目认定条 件由本级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并 向社
会公布。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需 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 数量、分布、生存环境、
保护现 状等情况进行调查,建 立非物质文化遗产 档案及相关 数
据库。
其他有关部 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
调查, 在调查结 束后及时将实物 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
化行政主 管部门。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 逐级推荐程序。县
(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 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 管
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程序提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
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对
拟列入本级 或者推荐为上一级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 单位,
—— 5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应
当将评审后拟列入名录的本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 单位,
征求有关部 门意见,并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书面提出
异议。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 必要的,应当组 织专家
进行复审,并将 复审意见予以反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公示结
果,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其保护责任 单位,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 后公布,颁发标牌、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冒用保护责任 单位的名义 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 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 料,并登记、整理和建 档;
(二)推 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与 该项目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四) 开展该项目的 研究、展示和宣传活动;
(五)为 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六)制定 该项目的 具体保护方 案并组织实施;
(七)其他应当 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因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 单位保护不 力或者片面追
—— 6 ——求经济利 益,导致代表性项目及其所 依存的文化场所和 环境遭
到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代表性项目 因环境改变等客观原因而导致变异或者消亡的
保护责任 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合理保
存措施。
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对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可以认
定代表性传承人, 每三年公布一次。
代表性传承人实行 逐级推荐。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将已认定的本级代表性传承人,推 荐为
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
单位和个人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后,可以向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本
人也可以申请作为某一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六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 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知识
和核心技艺;
(二) 在特定领域内 具有代表性,并 在一定区域内 具有较
—— 7 ——大影响;
(三)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培养后继人才;
(四) 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信友善,德艺兼修。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 机构的工作人员,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 料收集、
整理、 研究的公职人员,以及不 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应
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 拟列入本级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 评审,
评审结果在征求有关部 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
示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并颁发标牌、证书。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应
当采取下列措施, 支持代表性传承人 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 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 提供必要的经费资 助其开展授徒、传艺、 交流等活
动;
(三)指导、 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记录、整理、建
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组 织、支持其参加学 习、培训;
(五) 支持其参与社会 公益性活动;
(六) 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 8 ——
法律法规 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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