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
1995
年
4
月
7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
年
7
月
7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
的决
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3
年
6
月
2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
的决
定
》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
》
第三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
展
,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
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
,
适用本条例
。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
、
技术转让
、
技术许
可
、
技术咨询
、
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
、
技
术交易经纪服务
、
技术交易咨询服务
、
技术评估
服务
、
技术信息服务等
。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
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
,
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
市场的主管部门
,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市和区市场监管
、
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
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
,
必须遵循自愿平
等
、
有偿互利
、
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
第六条
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拥有
的技术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
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交易
,
视为侵害他人
技术权益
。
第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转让技术
,
应当
将该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技术风险的
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
第八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
、
使用费或
者报酬
,
由当事人根据研究开发成本
、
应用后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许可使用范围以及技术
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议定
;
也可以经无形资产
评估机构评估后
,
由当事人议定
。
第九条
技术的拥有者可以将其技术作价
向技术交易当事人另一方投资入股
。
第十条
从事技术交易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
0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国民法典
》
和其他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签订
技术合同
。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涉及国家安全
、
社会
公共利益
、
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
环境保护
,
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
(
一
)
窃取或者侵占他人拥有的技术从事
技术交易
;
(
二
)
以欺骗
、
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交易
;
(
三
)
法律
、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
机构
。
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
、
法规的规定
,
按照服务规范
,
为技术交易提
供场所
、
经纪
、
咨询
、
评估
、
信息等服务
。
第十四条
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遵
循公正
、
公开
、
公平和客观
、
真实
、
科学的原则
。
第十五条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与其相对应的
专用名称
;
(
二
)
有与服务范围
、
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
员和管理人员
;
专职的专业人员中应当具有一
定数额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三
)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资金
、
设施
;
(
四
)
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
。
第十六条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
应当在
设立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
设立经营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
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
记注册
,
在办理登记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技术市场基金
,
为加
快技术在应用领域的扩散
,
促进技术市场的发
展
,
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
。
技术市场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办法
,
由市人
民政府制定
。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
责是
:
(
一
)
宣传
、
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
、
法
规
,
检查技术市场遵守有关法律
、
法规的情况
;
(
二
)
管理技术市场基金
;
(
三
)
负责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
四
)
统一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
(
五
)
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
(
六
)
对繁荣技术市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表彰
、
奖励
;
(
七
)
依法处理技术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宣传
、
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
、
法
规
,
检查本区内技术市场遵守有关法律
、
法规的
情况
;
(
二
)
负责本区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
三
)
负责本区举办的技术交易会的备案
工作
;
(
四
)
负责本区技术市场的统计
;
(
五
)
对繁荣技术市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表彰
、
奖励
;
(
六
)
对本区技术交易中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进行调查
,
提出处理意见
。
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
工作
。
第十九条
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
强对拥有的技术的自我保护
。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
制度
。
技术交易的当事人持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和登记
。
经
认定和登记的
,
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给
认定登记证明
。
技术合同经认定和登记后
,
当事人享受国
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
未经认定和登记或
者不予认定的合同
,
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
关优惠政策
。
16
2020
年第十四号
(
总第
317
号
)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从技术
交易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
,
作为对该技术项
目直接完成人的奖励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交易中发生争议时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根据技术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
向国家
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当事人未在技术合
同中订立仲裁条款
,
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
行仲裁裁决的
,
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第二十三条
伪造
、
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证明的
,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
惠
,
由有关部门追回
。
第二十四条
在技术交易中
,
违反本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的
,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构成
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业务活
动中有欺骗
、
胁迫等行为的
,
由市场监管行政部
门根据情节轻重
,
没收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
,
责令停业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
守
,
贪污受贿
,
徇私舞弊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由所在
单位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可
以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和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规定
,
申请复议或者
提起诉讼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
不提起诉讼又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
,
由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1995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
2004
年
8
月
19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
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
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
的决定
》
修正
根据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
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
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法律法规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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